中辦印發《辦法》:法官檢察官可從律師中選拔
中辦印發《辦法》:法官檢察官可從律師中選拔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近日,中辦印發了《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對從律師和法學家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與檢察官做出規定。
《辦法》規定,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招錄一定數量的律師、法學專家從事法律法規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把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工作常態化、制度化。
目前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正在推行,為此《辦法》明確,法院、檢察院在招錄、遴選法官、檢察官時,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預留適當數量的崗位用于從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法官、檢察官。
焦點1 配偶移居國外等7種情況不得參選
此次出臺的《辦法》共有17條,其中對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和法學家提出了任職要求。
除了基本的政治要求,律師在專業方面要具有獨立辦案能力,執業經驗豐富,或者通曉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經驗,或者精通某些特殊專業領域的法律實務;實際執業不少于五年,從業聲譽良好。
對法學專家來說,要有講師及以上職稱,從事教學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優秀研究成果,此外具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優先。
《辦法》明確了7種不得參加選拔的情形:被刑事處罰或者因違法違紀被辭退、開除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的;因違反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懲戒、處罰的;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其他情形。
焦點2 通過選拔后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對于通過選拔進入立法、法院和檢察院系統的律師和法學家來說,工作的變化需要他們承擔什么相應的義務?
《辦法》指出,律師、法學專家被選拔為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禁止性規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業、律師事務所及營利性機構兼職。
此外,被選拔為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和法學專家,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擬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或者從事司法鑒定、司法拍賣等與司法活動利益相關職業的,應當按照任職回避的要求不再擔任律師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調整工作。
《辦法》規定,被選拔為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法學專家,比照所任職單位同等資歷人員確定職務、級別、待遇。
解讀
律師可將“權利優先”習慣帶到新職務中
“一直以來,律師做法官的制度和實踐有限,法官和法學專家之間的交流也不足”,最高法司法辦相關負責人杜傳金表示,這存在收入差異、法官相關保障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但制度建設也顯不足。而《辦法》的出臺有助于改變這一現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從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檢察官,有助于加強法治工作隊伍的一體化建設,密切各個法治工作專門隊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學教育與研究各個方面的相互聯系,促進相互之間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質量,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律師權利,促進法學教育和研究等。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從律師的角度分析稱:“律師多是從權利的角度理解和運用法律知識,其職業特點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盡最大努力保障當事人權利。這樣的職務特質符合權利時代的要求。優秀律師被公開選拔為法官和檢察官后,會將‘權利優先’的職業習慣帶到新的職務中去,這從一定程度上矯正了法律適用上的工具主義和實用主義,從而使法律適用更加公平合理。”
責任編輯:LI 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