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委員建議:紅十字會和政府關系亟待厘清
部分委員建議:紅十字會和政府關系亟待厘清
本報北京6月29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王亦君)“長期以來,各級政府有相當一部分是把紅十字會當成了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或者下屬單位,對紅十字會有很多干預,比如當成安排干部的單位,直接調撥紅會資產等,這是不合適的。” 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方新委員提出,要明晰紅十字會和政府的關系,目前我國紅十字會系統獨立性不夠。
方新提出,很多地方紅十字會較多依賴政府的支持,缺乏銳氣和勇氣主動開展工作,而且存在官僚化和行政化的傾向。她建議,草案應該更清晰地闡述政府與紅十字會的關系。政府和紅十字會應該是伙伴關系,紅十字會作為政府助手,協助政府組織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和其他相關的職責,政府應該支持和監督紅會的工作。
同時,要理順上下級紅十字會的關系。我國的紅十字會系統是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的,但紅十字會又需要系統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特別是在重大的災害救援、跨界救援的時候要有統一的指揮和調度,因此,如何既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監督又要使紅會有一個更完善的體系,加強統一協調的指導和資源的調配,需要認真研究。
劉政奎委員提出,現在紅十字會被界定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但實際上又是行政體制內的群眾團體機關,既要遵守全國紅十字組織統一性的原則,地方紅十字會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領導,這使得紅十字會系統行政化色彩濃,運行效率不高,所以草案應認真研究解決這些問題。
他建議,應該明確紅十字會獨立法人資格的地位,明確上級紅十字會對下級紅十字會的管理、監督和領導責任。同時,紅十字會作為政府人道工作的重要助手,又代表著政府履行國際義務,不同于一般社會組織,應明確各級政府對于紅十字會工作的支持、資助、政策保障和監督責任。
草案對政府與紅十字會之間的關系,作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賦予了紅十字會對政府的協助職能。但從目前情況看,各地紅十字會組織基本采取參公單位管理模式,明顯帶有政府官辦色彩,與其他慈善組織區別很大。劉政奎建議,應進一步明確紅十字會的獨立法人地位并賦予自治權力和責任,同時,進一步明確其法定義務,在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面與政府脫鉤,切實厘清兩者之間的關系。
中國紅十字會原黨委書記、常務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趙白鴿建議,應明確紅十字會的法定職責,增加“組織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工作”“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等表述,使紅十字會在進行相關工作時能夠有法律支撐。
“參與獻血輸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組織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工作;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這是紅十字會最近幾年發展起來的職責。”趙白鴿說,近年來,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在原衛生部和現衛計委的共同努力下,已經明確地把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報名登記、見證分配還有緬懷紀念以及人道救助工作交給了紅十字會,所以現在應將這一法定職責寫入修改后的紅十字會法。
因此,她建議草案應將“組織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工作、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報名登記、見證分配、緬懷紀念和人道救助等工作”明確為紅十字會的法定職責。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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