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和:學好專業服好務
在市場經濟中,政府采購的代理活動需要應對來自市場、經營和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風險,同時代理機構的行為是否規范,也關乎政府采購的質量、效益和聲譽。采購代理機構要想擔負起政府采購代理活動的重任,就需要增強法律意識、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
學法知法守法
一是要學法學規。政府采購工作主要依據的法規是“一法四令”,即《政府采購法》和4個部長令,將這些法規爛熟于胸是做好代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對像保密涉密等方面的規定,要做大量工作,審查代理的項目是否涉密、是否需要國家認證等。有些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喜歡將自己當成“國家干部”,這是沒有正確認識自身的角色定位;有的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喜歡“發號施令”,或者對質疑供應商頤指氣使,這是對“服務”理念沒有正確理解;有的代理機構超出代理范圍代理相關業務,如沒有國際招標代理資格的去承接國際招標業務,這都是不應該的。
采購代理機構要時刻關注、跟蹤新出臺的法規,研究法律法規。我希望在群英薈萃的代理機構中能出這樣的人才:通過認真研究、發現問題來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建設起到推動作用,我認為這是一種了不起的能力。
二是要依法辦事。如果采購代理機構對法律理解深刻,能提出有價值的建議就會贏得尊重,反之則可能違規辦事。例如,當采購人委托時,沒有簽訂委托協議或辦理相關手續,有的代理機構也敢冒險代理;采購辦批復的明明是1000萬元的項目,有的單位竟敢“搭便車”辦理千億元的;有的代理機構為了爭搶業務,在代理費用上不惜以低價惡性競爭;有的為了爭搶項目,相互詆毀,這些行為都是要堅決杜絕的。
三是要勇于承擔法律責任。采購代理機構對于《政府采購法》的最后一章“法律責任”一定要研究透徹,如果對現有法律框架下規定的責任很了解,就不會犯低級錯誤,去做那些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情。另外,要敢于糾正錯誤,例如在代理采購過程中不符合要求,形成廢標的結果后,有些代理機構總是拖延,但越拖延后果越嚴重,我認為應該正視廢標的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各方做好服務
為采購人服務。代理業務中有一項重要的經營范圍:咨詢業務,但目前代理機構往往更偏重于如何尋找項目,對咨詢業務重視不夠。在這方面筆者認為代理機構可以借鑒銀行的中間服務,為綜合服務升值,而不是采購人把項目一委托,就撒手不管了。采購人委托的事項如果違法違規,代理機構有2種選擇,一是拒絕為其服務,二是要跟采購人解釋為什么,這才是真正的“服務”。此外,如果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的事務與采購人實際做的事情不一致,也應慎重。
為供應商服務。尤其是供應商質疑時要做好服務,很多代理機構錯誤地認為自己的地位高于供應商;或者思想不對頭,想著“收買”采購人,這是不行的,“紙里包不住火”,代理機構應該做的是依法、細致地做工作;代理機構在處理投訴中不應表現出煩躁的態度,細節上要更加用心,例如即使在一個不起眼的用詞上,也要留心,否則可能激化矛盾。總之,代理機構的觀念、立場一定要轉變,站在質疑、投訴者的角度看問題,只有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才能做好服務。
為監管服務。要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不要有抵觸情緒。很多代理機構把監督檢查看成“找茬”,實際上監管部門都是經過批準,做好計劃才依法實施的,有助于市場向著更有序的方向發展。要及時準確報送依法應該報送的有關信息,有的單位在進行業務申請或延續的過程中,丟三落四或者顧此失彼,多次到監管部門仍沒有把事情辦成,不但增加了行政成本,也有害于公司運作效率。
增強管理意識
要健全內部管理。有的代理機構對于如何完善管理機制不明確,甚至畫不出制度管理平面圖,這樣不行,有制度才會有前途。
增強業務管理意識。代理機構不能項目一到手就忽視了程序管理,而是要注意根據每個業務的特點去編制采購文件,不仔細研究其中的規律就難以做好業務;對于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的更要加強管理。例如在編制文件時被聘請過的專家,后期就不能再參加評標。個別代理機構心存僥幸,故意讓這類專家再參與評標,可能逃過供應商的監督,但審計、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就會發現問題。
加強素質管理。按照61號令等相關規定,代理機構要有完備的硬件設施,例如場地、監標室、評標室、監控設備等,這也是監管部門的考核內容之一。軟件則包括各種業務素質,代理機構要將員工素質提高到能夠圓滿地完成代理的水平。(作者單位:河北省財政廳)(王曉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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