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司法部發布規定:選任管理規范化 監督情形更明晰
最高檢、司法部發布規定:選任管理規范化 監督情形更明晰
人民日報北京7月13日電 (記者彭波)日前,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可對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種情形實施監督。
《辦法》重點明確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機制、選任條件和程序,抽選履職程序等,規定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人民檢察院配合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確保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和使用相銜接。《辦法》要求司法行政機關采取到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了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進行面談等多種形式,考察確定人民監督員人選,人選中具有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名額的50%。《辦法》還規定,參加案件監督評議的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從信息庫中隨機抽選,并通報檢察機關。
《規定》明確了11種人民監督員實施監督的情形,包括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延長羈押期限決定違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阻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
《規定》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對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情況,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等程序性信息建立臺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應當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有關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在接待屬于本院辦理的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時,應當告知其有關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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