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八部門發布新規 居民身份證不得被扣留
公安部等八部門發布新規 居民身份證不得被扣留
人民日報北京8月10日電 (記者張洋)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為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安部、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當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根據《公告》,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為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同時,《公告》對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義務作出了明確要求,主要包括: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單位內部建立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系統,要嚴格設定查詢權限,嚴格控制知悉范圍;要強化技術防護措施,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制。
《公告》還明確指出,歡迎廣大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檢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以及泄露、竊取、買賣、冒用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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