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民用機場經營性項目不再對社會資本設限
民航局:民用機場經營性項目不再對社會資本設限
昨天(30日),記者從民航局獲悉,民航局日前印發《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民間資本投資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除外)的航站樓、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配餐、旅客過夜用房、停車場、能源保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航空燃油儲運加注等經營性項目,均無需核準。專家指出,這將極大地激發社會資本參與民用機場經營性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重點
國有運輸機場數量將減少
根據《意見》,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運輸機場數量將減少。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建設,對投資主體不作限制,并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放開民航中介服務市場,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國有、民營、外商投資、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可單獨或組成項目聯合體全面參與民用機場咨詢、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業務。
開放民用機場經營性項目
《意見》明確,將符合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的運輸機場投資建設運營全部向社會資本開放。另外,進一步放開了運輸機場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包括航空油料供應在內的服務保障企業的投資限制,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值得一提的是取消了民用機場經營性項目的核準,民間資本投資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除外)的航站樓、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配餐、旅客過夜用房、停車場、能源保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航空燃油儲運加注等經營性項目,均無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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