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未成年、老年罪犯等在假釋上可適當從寬
最高法:對未成年、老年罪犯等在假釋上可適當從寬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主要內容。
中新網11月15日電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今日表示,對《刑法》規定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相對罪行較輕的罪犯,以及對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殘疾罪犯,在適用假釋上也有適當從寬的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主要內容。有記者問:“我們注意到,最新版的司法解釋對假釋做了很多新規定。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
夏道虎介紹,減刑制度和假釋制度是《刑法》、《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兩項最基本的刑法執行變更制度,假釋制度的特點在于,對于有期徒刑罪犯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對于確有悔改表現,不至于再危害社會,或者說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對這些罪犯可以有條件的釋放。假釋和減刑的基本區別在于,假釋之后,罪犯回到社會,這是提前有條件的釋放,罪犯回歸社會,對其進行社區矯正。假釋相較于減刑更有利于罪犯更早的回歸社會,更能促進罪犯積極改造。
夏道虎表示,假釋制度在中國施行的情況并不是太好,長期以來減刑占據了絕對的優勢,假釋適用的相對較少,有的省甚至一年中一例都沒有。假釋這樣一個好的制度,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充分的運用,沒有發揮出積極的效用,這是一個遺憾。其他國家減刑適用越來越少,假釋適用是一個普遍的趨勢。
夏道虎稱,根據我們國家的司法實踐,現在已經具備了更多適用假釋的現實條件,比如社區矯正制度已經普遍的建立起來,在一些地方發展很快。這次在司法解釋中我們倡導要擴大假釋適用,具體體現在兩個:一是對那些同時具備法定的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的,我們倡導優先適用假釋,這是一個價值選擇。二是對特定罪犯,我們在適用假釋的時候要依法從寬掌握,這主要體現在兩類罪犯上,一類是對《刑法》規定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相對罪行較輕的罪犯,比如脅迫犯、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等輕刑犯。第二類是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考慮,對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殘疾罪犯,在適用假釋上也有適當從寬的考慮,特別是對年滿80周歲以上的罪犯,沒有社會危害性,生活難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釋適用上我們從寬掌握。
夏道虎表示,我們想通過這些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倡導司法實踐部門更多適用假釋,更好地促進罪犯的改造,更有利于我們這個社會的和諧穩定。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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