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失信 領導責任難逃
黨政機關失信 領導責任難逃
8月30日,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紀委收到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司法建議書,法院建議萊城區紀委對萊城區交通局及局長李傳軍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并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與此同時,萊城區人民政府也接到了同樣的司法建議書。
法院為何建議對政府部門負責人給予處分?原來,去年12月8日,萊城區人民法院曾作出判決,在高相華與萊城區交通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確定被執行人萊城區交通局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534554.78元及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4573元。然而,交通局卻拒不執行。
今年1月13日,該案在萊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立案后,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并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傳票,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庭調查。但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法定代表人也未到庭調查。
本應依法行政的政府機關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本應帶頭守法的黨員領導干部卻視法院判決為無物。萊蕪中院根據中紀委等19家單位聯合出臺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清理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的通知》,向萊城區紀委和萊城區政府發出司法建議書,對相關部門和個人形成威懾。
萊城區交通局局長李傳軍在得知這一消息后,立即聯系法院及申請執行人,表示愿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本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撤回執行申請。
萊蕪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涉黨政機關的執行案件一直是法院執行的老大難問題,被執行人身份特殊,對于法院的執行文書并不配合。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時亦不足以對其產生震懾作用。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國企高管、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金融機構高管、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作出嚴格限制,對入黨或黨員作出特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對其榮譽和授信作出限制。這為解決涉黨政機關案件執行難提供了新的遵循和有力武器。
(徐 雋)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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