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就社區矯正法征求意見 可對社區矯正人員電子定位
國務院法制辦就社區矯正法征求意見 可對社區矯正人員電子定位
京華時報訊(記者沙雪良)國務院法制辦1日向社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人員進行電子定位。
符合條件的可電子定位
社區矯正是在開放的社區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監管的活動,是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我國的社區矯正從2003年開始試點,2009年在全國全面試行。
昨天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對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管理體制、實施社區矯正的程序、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方面做出了規范。
征求意見稿明確,社區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人員進行電子定位。
不公開未成年人矯正檔案
征求意見稿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教育幫扶社區矯正人員提供必要條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教育幫扶工作。
征求意見稿提出,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就業困難的矯正人員開展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引導志愿者和社區群眾,采取多種形式對矯正人員進行教育,并利用社區資源對有特殊困難的矯正人員進行必要的幫扶。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組織矯正人員參加社區公益活動,服務群眾,修復社會關系,培養其社會責任感。
征求意見稿要求針對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年齡、心理特點和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采取有益于其發展的矯正措施,不公開進行矯正宣告,不對外公開其矯正檔案,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同時監督管理應當與成年社區矯正人員分開進行。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社區矯正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社會救助、社會保險、法律援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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