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表決通過 共206條10月起實施
民法總則表決通過 共206條10月起實施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昨日上午,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自此,中國民事法律制度進入“民法典時代”。
民法總則通過后暫不廢止民法通則
昨日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共206條,就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規定。
昨日上午,民法總則表決通過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表示,民法總則“全面系統確定了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規定和一般性規則,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堅實基礎。”
民法總則通過后,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民法總則通過后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民法典分編擬于明年整體提請審議
“六十多年磨一劍”,各界如此描繪我國民法典的編撰過程。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啟動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編纂工作,但由于當時歷史條件所限,未能出臺。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編撰民法典,本次民法典編撰隨后啟動。去年6月、10月、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三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這三次審議稿,呈現出多個亮點,包括胎兒繼承權、虛擬財產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入法、訴訟時效兩年改三年、確立成年監護制度、性侵未成年人訴訟時效18歲起算、征地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監護人缺位民政部門“兜底”。
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至昨日表決通過,草案有100多處修改,其中大的修改包括“緊急救助免責”條款刪除“后綴”“重大過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下限調整到8歲,“抹黑”英雄需擔責等。
民法總則表決通過后,意味著本次民法典編撰成功走完“第一步”,接下來是“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看點1
六歲孩子不能“打醬油”
3月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延續了此前三審稿的規定,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由現行民法通則的10歲下調到6歲,該調整被通俗地稱為“6歲孩子‘打醬油’”條款。
不過,6歲孩子到底能不能“打醬油”?去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草案開始,各界一直在討論這個問題,有人贊成,也有不少人反對,認為從10周歲降到6歲,相當于把小學生變成幼兒園的孩子。
3月8日,草案提請審議后,6歲孩子到底能不能 “打醬油”,也成為各代表團的討論焦點。一些代表提出,6周歲的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識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8周歲為宜,也有的代表建議維持10周歲不變;還有的代表贊成下調為6周歲。
討論聲中,昨日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從6歲,調至8歲,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曾解釋說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作出了這一調整。
看點2
見義勇為一律不用擔責
“緊急救助免責”條款也被稱為“好人法”條款。3月8日,草案提請人代會審議時,“好人法”條款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
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可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雖然增加了“自愿”兩個字,以及“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等限定條件,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
上述代表觀點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采納。3月12日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從舉證責任角度,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可是,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仍然認為,即便要求受助人有舉證責任,仍難以徹底消除救助者的顧慮。據此,昨日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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