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文件可以這樣編制
【工作中來】
采購文件可以這樣編制
采購需求應完整、明確、合規;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作為或變相作為評分因素;不能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
■ 陳仕偉
招標采購實踐中,廢標現象屢見不鮮,這大多是由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引發的。筆者注意到,采購需求不準確、采購文件編制不合理、供應商應標水平有待提升、評委評審失誤是導致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主要原因。
采購文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需求、商務條件、服務要求、報價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其編制應堅持“合法合理、科學嚴謹”。主要把握以下四點:
一、供應商資格性和符合性條件合法。
1.資格性、符合性條件應合法合規。即供應商的注冊資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業績)、利潤、納稅額、從業人員數量等規模條件不能作為資格條件;設置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以滿足具體的幾家供應商參與作為衡量標準;不得將只有進口產品能夠滿足的事項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聯合體投標,在采購文件中應明確聯合體各方的義務責任。
2.采購項目的特殊性要求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或行業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首先,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不應有傾向性和排斥性,要求出具的證明材料應合法合規或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相關規定,采購文件中應明確其評判標準和依據。其次,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設置,應結合具體的政府采購項目確定,不得設置與政府采購項目沒有直接聯系的資格條件。再次,除采購項目所涉行業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外,不得以制造廠家的條件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最后,對于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市場競爭充分的貨物采購項目,不得將制造廠家授權書或承諾作為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事項。
二、采購需求設定合理。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明確,除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購文件中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不能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不得以供應商產品獨一無二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作為實質性響應內容,不得通過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設置排斥潛在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不得照搬照抄個別供應商產品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據此,應注意以下方面。
1.技術、服務需求與履約要求的內容完整準確。
技術、服務需求與履約要求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及簡要說明;技術規格、參數與要求、供貨數量與范圍、附件及零配件、備品備件的要求;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及服務要求;項目現場、驗收標準、方法、安裝調試及技術服務(含培訓)要求、響應時間;伴隨服務、質量保證期、售后服務的要求;報價要求、付款方式和條件;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2.對采購進口產品的,不能限制國貨。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限于進口產品可以參與該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視國貨參加招投標活動。不得在采購文件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中標明“進口產品”“原裝進口產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進口產品的參數指標作為該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不得將進口產品作為優先中標(成交)的理由,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國貨成為中標(成交)產品。
三、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體現項目特點。
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應符合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定。批量集中采購等技術、服務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確定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應與政府采購項目有直接聯系,不得以與采購項目實施無直接聯系的事項作為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評審標準設定要注意三點:
1.合理設定評分因素和權重。
《條例》已將評標方法明確規定為最低價評標法和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的主要評分因素包括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以及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各評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的設定,應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將技術、服務作為主要評分因素,合理設定各評分因素的分值。要區分重要和非重要評分因素,量化評分因素,減少主觀性評分。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項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另外,還應注意,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作為或變相作為評分因素;評分標準中不得出現地域限制和歧視性的條款,不能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交貨時間、付款方式等特殊條件不宜作為加分項;在招標文件技術參數、性能指標、商務、服務等要求中未明確的事項,不得作為評分因素。
2.科學制定評分細則。
評分細則在整個評分標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評分標準的核心內容。評分標準的科學、合理主要是通過評分細則來體現的,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減少評委的自由裁量權。不能量化評分標準的,應建議采購人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3.評分標準要體現國家政策。
在采購文件中要執行國家規定,體現國家政策。為扶持中小企業、監獄企業,投標人如為小型和微型企業、監獄企業的,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政策要求給予其投標報價6%-10%的價格扣除后參加評審。評分標準中對供應商的業績分值不應過高,不能出現同一業績反復給分的情況。如果業績分值過高,中小企業或新設立的企業就會受到排斥,最終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而廢標。不得將進口產品作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中的加分項。
四、采購文件語言表述準確、嚴謹。
在編制招標文件過程中,要認真研讀、理解采購項目特點及其需求等內容,采購文件內容的語言表述要準確、嚴謹。方便供應商制作投標(響應)文件時準確應答,減少評委評審時因理解有誤而廢標。
在編制采購文件過程中,需將采購人關注的指標列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進行詳細、清晰的描述,在對貨物和服務的需求描述中,相應的指標應公認一致。如,此前,一家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規定“法定代表人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在對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過程中,部分評審專家以掃描件不是復印件為由,或以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的位置不準確為由,認定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不符合要求而未通過資格性審查,導致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不足三家而廢標。后來,該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針對“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的要求作出特別說明:一是采購文件中要求提供復印件證明材料的,系指提供原件的影印件;二是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復印件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所在頁按要求加蓋了公章,視為滿足復印件加蓋公章的要求。通過類似表述準確的說明,便于供應商準備應標,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也不會誤判。
(作者單位:成都市政府采購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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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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