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征求意見稿》提四點意見
給《征求意見稿》提四點意見
■ 劉躍華
財政部《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引起了業內的高度關注。筆者對此談談自己的思考,供各位同仁參考。
一、關于質疑主體的資格條件。《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明確了供應商質疑提出的時效、方式等,為與其保持一致,建議將《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提出質疑的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和理由;(二)必須是直接參加所質疑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三)在質疑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四)質疑書內容格式符合本程序的規定;(五)質疑事項屬于被質疑人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范圍內的事項;(六)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有效;(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者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建議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質疑:(一)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未購買或領取采購文件的,不得提出質疑;(二)供應商購買或領取了采購文件,但未進行投標的,不得就投標截止后的招標過程、中標結果提出質疑;(三)供應商參加了投標,因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未通過被認定為無效投標的,不能就此后的專家評審過程及中標結果提出質疑。”
二、保密的內容應具體化。《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質疑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表述較為空泛,建議增加如下內容:“質疑答復書禁止泄露下列事項:(一)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二)評審專家及評審的有關情況;(三)公告之前的中標(成交)結果;(四)不得公開的供應商報價;(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六)其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公平、公正的事項。”以上情況均屬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保守的秘密,也是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相關文件的明確規定。
三、質疑成立與否應明確標準。《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提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認為質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然而,何種情況下質疑成立,何種情況下不成立,不能簡單地由采購人、代理機構“認為”就可以了。筆者結合《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歸納出質疑不成立的幾種情形:“(一)質疑書內容要素不符合本程序規定的;(二)部分質疑事項屬于供應商不能提出質疑的事項或者部分質疑事項超過質疑有效期的;(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全面、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規定的;(四)質疑書依據、理由部分只有主觀陳述、推理、猜測等,而沒有提供客觀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五)其他不符合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
四、對虛假惡意質疑應加強懲處力度。目前,供應商濫用質疑救濟權的情況時有發生,建議在《征求意見稿》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增加對供應商惡意質疑的法律約束。具體可從以下方面對供應商的不當質疑行為加以懲處:質疑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多次質疑而無實據的;假冒他人名義進行質疑的;拒不配合進行有關調查、情節嚴重的;質疑已經處理并答復后,質疑就同一事項又提起質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證據的。若有以上違規行為的供應商,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作者單位: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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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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