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否屬聯合體投標
如何判定是否屬聯合體投標
■ 胡瑞如
某地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工程設備、租賃服務公開招標項目,采購內容包括監控系統硬件、內網等硬件設備租賃以及外網的寬帶鏈路租用等,但項目中標單位并不具備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質,其投標文件提供了與當地通信運營商的合作協議,且在協議中明確了當地通信運營商在該項目中所承擔的具體工作。該中標單位是否涉嫌超范圍經營?或是該中標單位與當地通信運營商組成聯合體投標呢?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中標供應商有無提交聯合協議,是判定其與當地通信運營商是否為聯合體的關鍵。
那么,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與當地通信運營商的合作協議能否視為聯合協議?筆者認為,聯合協議必須包括三點內容:一是聯合聲明,即聯合體成員各自的聲明,愿意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身份參加投標,并且提供相關授權書;二是負責事項與義務,即聯合體成員之間在項目中需分清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及義務,按照各自分工分別履行合同;三是連帶責任,聯合體成員就合同內容承擔連帶責任,任何一個成員未按照聯合體協議的分工完成合同義務,采購人均可要求其他成員完成該項合同義務。如果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與當地通信運營商的合作協議中沒有上述內容,而僅僅是中標供應商與通信運營商兩者之間關于項目中具體某項工作的合作,那么這份協議更像一份分包合同,若總包不具備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質而去承接該項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的規定,則該中標供應商屬超范圍經營。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采購人應根據具體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確表述。筆者認為,在采購內容較為單一的貨物、服務類非復合型項目中應慎用聯合體投標。如果不得不采用聯合體進行投標的,則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聯合體投標應注意的事項以及合理的評標標準。
(作者單位:浙江省永嘉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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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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