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清算是政策的延續與具體落地
補貼清算是政策的延續與具體落地
——解讀四部委《關于開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 本報記者 張明柳
近日,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發改委等四部委下發《關于開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一時間,媒體喧囂不斷,有人解讀說新政恐變,但通過梳理記者發現,這份文件其實是對此前新能源汽車補貼調整政策的延續和具體落地。
2016年12月29日,《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新政”)發布,相關主管部門對新能源車企財政補貼發放方式做出了修改:規定新能源車企補貼由之前的先預撥再清算改為先清算再撥付。而這次發布的《通知》,正是對年底“新政”的一個補充和落地。
《通知》對相關企業申請補貼時,所需提供的具體材料以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申請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的企業需提交提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信息。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經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于2017年4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并抄送同級其他部門,逾期未報或報送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將延期消算。此外,本次新能源汽車補貼清算將采用企業填報運行里程數的方式,后續財政部、工信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各地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企業實際推廣情況進行重點核查和現場抽查。對核查發現生產企業或運營單位篡改運營里程數據等弄虛作假申請財政補貼的情況,視同去年騙補核查,所有補貼資金扣除。
《通知》中爭議較大一點是,“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也就是說,生產企業如果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運營類用車企業,則需要等車輛累積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之后,才能夠申請補貼。同樣的表達去年的“新政”中也出現過?!锻ㄖ愤€規定:“目前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限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币簿褪钦f,“新政”的影響范圍并不僅僅是2017年之后售出的車輛,還會波及大部分2016年生產企業向運營類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通知》意味著“新政”落地,受影響最大的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習慣了先拿補貼的企業,今后則需要對未得到的補貼部分進行墊付,短期內很多車企的資金周轉會有很大壓力?!斑@種壓力不應該全部由生產企業承擔,因為企業的資金占用太厲害了。”某車企內部人士說。此外還有企業表示,會在合同條款里進行約定,要求客戶在車輛上牌一段時間內必須達到3萬公里運營里程。“我們可能會采取一些措施,比如繳納保證金的形式來進行約束。”
記者了解到,客車領域新能源公交車、物流車通常每天約行駛100公里左右,一年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問題不大,而通勤班車等的行駛里程要在申請補貼時累計達到3萬公里有一定難度。對小汽車而言,新能源分時租賃市場則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據了解,目前新能源分時租賃市場還處于用戶習慣培育階段,一臺車一年可能才跑1-2萬公里,也就是說,要2-3年才能拿到補貼。這樣的話,沒有車企愿意賣車給分時租賃公司,行業發展必然會受阻。
其次,新政也會沖擊出租車運營企業。之前曾有傳言說北京市出租車將全部更換成新能源汽車,后來在征求意見后被修改為新增車輛需為新能源車。“新政”落地,必然會對出租車運營企業更換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造成負面影響。
也有專家認為,雖然《通知》的要求短期會給新能源車生產企業造成資金壓力,但長遠來看,有利于行業的發展。新的補貼清算方式將有助于有實力、技術含量高的新能源車企脫穎而出。
編后
新興市場發展需要政策監管
去年,新能源車騙補丑聞甚囂塵上,其中,被曝光最多的騙補方式就是“左手倒右手”。許多車企即是車輛生產商,又是車輛經銷商與運營商,通過把自己生產出來的車輛“賣”給自己的運營公司,以此獲得補貼。與此同時,大量沒有實際運營的新能源車被閑置。國家對新能源車進行補貼,旨在促進行業發展,推動新能源車更多更廣泛地應用,而不是車輛的囤積和浪費。
為了打擊這一騙補行為,讓新能源車發展回歸正軌,“新政”順勢而出,“3萬公里”的硬性規定成為議論焦點。雖然坊間也不斷有反對“一刀切”方式的意見出來,但客觀而言,3萬公里的標準并不苛刻。短期來看,適應了先大塊朵頤,后買單的企業如今需要先付錢,而且要先“跑夠三萬公里”方可享受美食,著實會有抱怨。但長遠來看,資金壓力是一時的,專注于新能源車研發的企業通過提升技術含量、降低成本、拓寬銷售渠道是可以度過這一難關的。這一硬性要求還能治愈一部分企業的“軟骨癥”,幫助車企去除補貼依賴癥,助其走上良性發展之路。當然,由此可能會連累到一些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的企業,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任何一個新興市場的發展都離不開相應的政策監管,去除諸如“騙補”等各種不良行為,才能為那些真正踏實做新能源的企業提供一個更廣闊與公平的發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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