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四百二十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智能輔助檢索等業務系統建設網絡及存儲環境采購項目”(項目編號:GC-HG4161498)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神州數碼系統集成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16號神州數碼大廈6層
被投訴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相關供應商:長城計算機軟件與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66號甲1號樓17-19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神州數碼系統集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長城公司內網交換機中標產品邁普MyPower S12800-12不滿足招標文件第一包“實配萬兆電口≥24”的規定。2.長城公司DMZ區接入交換機中標產品邁普MyPower S5820-52F不滿足招標文件第一包“實配24個千兆電口,支持1個擴展插槽”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受理調查,并作出了投訴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招標文件關于內網交換機萬兆電口數量要求為“實配”,長城公司通過“萬兆SFP+光轉電口”的方式提供24個萬兆電口,長城公司投標產品采用轉口的方式不滿足招標文件需求。
關于投訴事項2,經審查,招標文件關于DMZ區接入交換機千兆電口數量的要求為“實配”,長城公司通過“萬兆SFP+光口插千兆電口模塊”的方式提供24個千兆電口,長城公司投標產品采用轉口的方式不滿足招標文件需求。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2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長城公司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第四百二十一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海關總署2016年金關工程二期所需PC服務器設備(重新招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HG16GK-A0000-D142)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瑞智匯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街16號A座1805室
被投訴人: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6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事項1.招標文件要求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二級(含)以上資質證書”,是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2.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供所投服務器制造商獲得的“國家信息安全測評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證書”,是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本機關依法進行了調查,并作出了處理決定。本機關依法進行了調查,并作出了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招標文件雖然要求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二級(含)以上資質證書”,但只設置為評分項,且分值不高,并未將其作為實質性條款,不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關于投訴事項2,經審查,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供所投服務器制造商獲得的“國家信息安全測評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證書”,屬于采購人根據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不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投訴事項1,2均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第四百二十二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海關總署2016年金關工程二期所需PC服務器設備(重新招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HG16GK-A0000-D142)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華建暖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街10號方恒時代B座1201室
被投訴人: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6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事項1.招標文件要求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二級(含)以上資質證書”,是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2.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供所投服務器制造商獲得的“國家信息安全測評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證書”,是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本機關依法進行了調查,并作出了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招標文件雖然要求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二級(含)以上資質證書”,但只設置為評分項,且分值不高,并未將其作為實質性條款,不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關于投訴事項2,經審查,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供所投服務器制造商獲得的“國家信息安全測評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證書”,屬于采購人根據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不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投訴事項1,2均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第四百二十三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風云四號科研試驗衛星地面應用系統工程計算機網絡系統總集成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ZQC-R16104)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華勝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清路8號科技財富中心A座11層
被投訴人:中國氣象局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46號中國氣象局南區19號樓中國氣象局資產管理事務中心(政府采購中心209或211室)
相關供應商: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軟)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新科祥園甲6號樓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采購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中科軟于2016年8月22日中標的另一個項目“風云四號A星地面應用系統聯調聯試支撐平臺PC服務器采購項目”(以下簡稱PC服務器采購項目)是本項目前期建設的一部分,中科軟提前獲知了本項目的關鍵信息,具有優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公平競爭原則和《財政部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59號)的規定,應取消中科軟投標人及中標人資格。本機關依法受理調查,并作出了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經查,PC服務器采購項目采購的是貨物,采購內容主要為X86 PC服務器設備。本項目采購的是計算機網絡系統的集成服務,目的是將風云四號科研試驗衛星地面應用系統所有的IT相關軟硬件集成在氣象衛星應用系統基礎支撐平臺。本項目尚未采購設備,不能認定PC服務器采購項目是本項目的前期工作,也不屬于財庫〔2011〕59號規定的情形。投訴人的投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決定駁回投訴。
(第四百二十四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夜景照明燈及串燈項目”(項目編號:ZB2016/34)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上海渝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賢區大葉公路6978號2幢511-512室
被投訴人:國家體育總局裝備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館路3號
相關供應商:北京應天海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應天海樂)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河安寧莊東路18號18號樓一層A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上海渝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裝備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應天海樂報價清單第4項和第22項報價為0,低于成本價,存在不正當競爭嫌疑。2.應天海樂中標產品總體價格低,影響產品質量及質保期。3.應天海樂投標的LED12W線條燈和LED24W洗墻燈不符合招標文件關于防水等級為IP68的技術要求。4.應天海樂投標的產品并非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上公司)產品。5.應天海樂報價清單不符合招標文件綜合單價報價的要求。6.應天海樂虛假承諾施工工期。本機關依法受理調查,并作出了投訴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本項目投標價應是本包內投標貨物及相關服務全部費用的報價,評標委員會認為各投標人報價中已合理包含了驗收服務費,未發現評標委員會評審過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2,經審查,應天海樂投標文件對“免費質保期”的應答為“滿足”,并提供了產品售后服務承諾書及產品制造商勤上公司的質保承諾函。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3,經審查,因采購人的工作失誤,原招標文件一共6處規定防水等級為IP68,更正公告將其中3處更改為IP66,有3處仍為IP68。由于采購文件中關于產品防水等級的要求不一致,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范圍和所投產品的型號及報價也不同,直接影響評審環節,對采購結果造成了影響。
關于投訴事項4,經審查,應天海樂提供了勤上公司的制造廠商授權函和供貨承諾書。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5,經審查,本項目投標價應是本包內投標貨物及相關服務全部費用的報價,評標委員會認為各投標人報價中已合理包含了驗收服務費,未發現評標委員會評審過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6,經審查,應天海樂投標文件中列出了具體施工進度計劃,符合招標文件中對工期的要求。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1、2、4、5、6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關于投訴事項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針對本項目招標文件和更正公告編制不規范問題,責令裝備中心進行整改。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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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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