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公開征求意見:個人信息未經本人同意擬不得出境
國家網信辦公開征求意見:個人信息未經本人同意擬不得出境
本報訊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印發關于《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旨在保障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提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數據不得出境:個人信息出境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可能侵害個人利益;數據出境給國家政治、經濟、科技、國防等安全帶來風險,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他經國家網信部門、公安部門、安全部門等有關部門認定不能出境的。
在個人信息流動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安全評估。同時,個人信息出境,應向個人信息主體說明數據出境的目的、范圍、內容、接收方及接收方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并經其同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出境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運營者應在數據出境前,自行組織對數據出境進行安全評估,并對評估結果負責。出境數據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網絡運營者應報請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組織安全評估:含有或累計含有 50 萬人以上的個人信息;數據量超過1000GB;包含核設施、化學生物、國防軍工、人口健康等領域數據,大型工程活動、海洋環境以及敏感地理信息數據等;包含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系統漏洞、安全防護等網絡安全信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認為應該評估。
監管層面,《征求意見稿》指出,由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工作,指導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組織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業數據出境安全檢查。
(程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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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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