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幼兒園每三到五年評估一次
【摘要】
教育部:幼兒園每三到五年評估一次
本報訊(記者劉博超)針對學前教育規模快速擴張帶來的辦園條件差、教師隊伍不穩定、辦園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教育部日前印發《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明確規定,未取得辦園許可的幼兒園也要納入評估范圍,實現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對幼兒園、附設幼兒班、幼教點的全覆蓋。在3至5年的一個周期內,所有幼兒園(班、點)至少要接受一次督導評估。
《辦法》規定的督導評估內容包括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和內部管理等五個方面。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評估強調既要發現問題,又要督促整改,不再單純把評估工作作為判斷幼兒園優劣、對幼兒園進行分類定級的手段,要充分發揮督導評估工作應有的監督、指導、激勵和導向作用。
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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