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類項目需求方案制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信息類項目需求方案制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 鄭學步
近年來,信息類項目在政府采購中的占比也越來越大,已經成為中央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采購重點。
由于信息類項目普遍技術較為復雜,專業化程度較高,往往在需求征集階段需要專業人士的參與,項目規模大、技術復雜的公開招標類項目尤其如此。鑒于此,實操中該類項目在公開招標前可能會有非甲方的技術人員及公司參與到項目之中。這一類的人員或者公司為甲方出謀劃策,免費出方案確實解決了甲方技術實力不足、采購需求不精準等困擾。但是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需求的提出和方案的制作為今后的招標工作埋下了伏筆。
大多數情況下,信息類項目能夠滿足需求的技術方案和設備有很多,在甲方不能精準定位需求的情況下,方案設計公司設計的方案就成為甲方的代言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方案設計公司往往會在方案的設計中指定相應的技術指標和設備類型,確保自己在招標過程中的優勢地位。
作為政府采購從業人員,面臨這類問題該如何解決呢?從實務來看,此類問題的解決還在不斷摸索中。從長遠來看,一方面要提高從業人員的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強立法,從制度上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筆者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總結了以下幾條應對策略,僅供大家參考。
一是需求方案的制作階段,可以聘請沒有利益訴求的行業專家協同甲方需求部門共同編寫需求方案,需求方案的編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編寫。這個過程中也不能完全避免需求方案的提出沒有排他性,可在后續的采購程序里進行彌補。
二是需求方案提出后可以聘請專家對需求的合理性及是否有排他性進行論證。當然這個環節在采購過程中并不是必須的,但是為了保證結果的公平,甲方可以要求增加該項環節。當然專家的水平參差不齊,經過論證后也并不一定會將所有限制性的技術指標和要求打開,但是通過這個環節也可以有效的規避風險,保護采購當事人。
根據實務操作情況看,增設上面兩個環節仍然不能夠徹底消除需求方案潛在的傾向性需求,在發售招標文件后仍會面臨大量的質疑,筆者參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實際工作流程,建議采購人增設需求方案公示的環節,在發售招標文件前將需求徹底的公之于眾,讓潛在的投標供應商對需求方案里存在的排他性條款提出質疑,合理的進行修改,不合理的維持甲方的權益,并且要求對質疑條款一次性提出,避免流程反復,增加項目周期。
(作者單位:國家法官學院政府采購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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