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揚“工匠精神” 培養信息化采購人才
發揚“工匠精神” 培養信息化采購人才
政府采購可助力網絡擺脫安全夢魘(下)
■ 張澤明
《網絡安全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絡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從法條表述上來看,培養網絡安全人才是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的必要條件。
網絡安全產品的政府采購,一方面可以借助“外腦”,即借助市場化專業公司提供的咨詢意見、制定采購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網絡安全產品采購需求的敏感性與信息技術產品需求所隱含的排他性,都要求財政監管部門和采購單位具備懂信息安全的專業人員,讓明白人“操刀”網絡安全產品的采購。目前來看,政府的信息化人才儲備的數量與質量都有很大提高空間,同前述《網絡安全法》條文的要求也有一定差距。
財政部的政府采購年度工作計劃連續幾年都提出要培養具有信息化等多學科背景的復合型人才,可見監管層面對于信息化采購人才的培養是有認識的。解決政府采購信息化人才培養問題,重在落實。我們需要在政府采購領域發揚“工匠精神”,重視技術,尊重人才,健全人才的吸納與培養機制。
一是要擴大信息化采購人才的來源。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根據現行的公務員招考規則,加大對電子、通信、計算機、網絡安全等專業人才的招錄,把他們充實到采購隊伍中來。招考對專業的限定應當盡量采取寬口徑原則,同時兼顧部門專業度。不要有門戶之見,也不要汲汲于某一個專業名稱,要廣開門路,盡量讓人才不要“絆倒”在公務員招聘公告上。要充分利用好遴選、選調與聘任制,吸納有經驗的信息化專業人才到采購隊伍中。
二是要加大對技術人員的激勵措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擇天下英才而用之。打破體制壁壘,掃除身份障礙,讓人人都有成長成才、脫穎而出的通道,讓各類人才都有施展才華的廣闊天地。”對此精神我們要充分吃透,要充分利用好事業單位、智庫等信息化人才,落實好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激勵措施,使他們聰明才智為采購事業所用,充分發揮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也指出,要“發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對不同功能和資金來源的科研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在績效評價基礎上,加大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力度”“對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智庫,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在網絡安全的研究上,我們同樣可以采用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推動網絡安全研究的深入化、實用化,從而發揮財政科研資金的引導作用,推動形成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作者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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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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