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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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本報訊 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日前發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辦法》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7個事項進行約定,包括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辦法》特別強調,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根據《辦法》規定,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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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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