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中標更多是操作層面的問題
在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組織的專題研討會上,與會嘉賓指出——
低價中標更多是操作層面的問題
本報訊 近期,招標采購領域不斷出現關于低價中標問題的討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時似乎成了眾矢之的。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組織部分行業專家舉辦研討會,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經討論,與會者形成了三點基本共識。
第一,我國現行招投標制度不接受低于成本投標,低價中標導致的問題更多是操作層面的問題。
中國通用咨詢投資有限公司總監岳小川指出,《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這是制止投標人可能發生的惡性競爭、為投標人能夠履行合同作出的制度保證。投標人以低于成本投標是一種違法行為。評標時,對于低于成本的投標,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如果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其投標不低于成本,則投標應被否決。因此,招標投標制度本身是不接受投標人低于成本投標的。實際操作中,有的投標人低于成本投標并中標,是投標人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評標委員會在評標中沒有認真履行評審職責的失職行為,并不是招標采購制度本身的問題。
北京建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譚敬慧認為,低于成本價中標是招標人、投標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與評標辦法本身無關。投標人明知招標控制價不合理仍參與投標,實則是寄希望于低價中標、高價索賠,導致市場惡性競爭。低價中標后不能履行合同或偷工減料,這是合同執行問題,而不是招標問題。對此,采購人應在合同條款中加強對中標人違約的處罰,提高履約保證金的比例,并組織專業人員進行驗收。一旦出現合同糾紛,一定要及時解決,必要時可訴諸法律。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所長趙勇認為,當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范圍內完善的履約和信用評價體系。承包商一旦出現違法行為,不會及時受到處罰或處罰力度不足,這是低價中標現象頻繁出現的重要原因。
第二,招標采購實踐中,有多種評標方法可以選擇。低價中標問題部分是由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被濫用、被錯用導致的。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總裁毛強指出,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不同特點,選擇適合的評標方法。一般而言,采購標的物簡單、規格型號統一的簡單商品、半成品、設備、原材料,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適合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而對于類似于概念方案設計、大型成套設備、技術方案復雜的施工工程等項目,需要進行綜合的性能價格比較,適合采用綜合評估法。
第三,“最低投標價法”或“最低評標價法”是國際常用的做法。
世界銀行中國局高級采購專家余國平介紹,世行貸款項目的土建工程招標通常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標,即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最低要求,評標價最低,且資格審查合格、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標人將被授予合同。
世行2016年7月發布的“借款人采購規則”中,為防止出現以往異常低價的投標,增加了專門的條款。異常低價的投標,是指其投標價格明顯偏
低,使業主實質上擔心投標人以其所報的價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業主識別出潛在的異常低價的投標,應要求該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包括提供詳細的價格分析、工作范圍、實施方法、時間表、風險和責任分配以及投標文件中的其他問題。如果評估了價格分析后,業主確定投標人未能證明其具有以其報價履行合同的能力,應拒絕其投標。
亞洲開發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高級采購官員秦小巖認為,應區別“惡意低價”和“合理低價”。杜絕“惡意低價”,一是要完善市場體系建設,政府應考慮適當激發市場主體意識,更多地加強事后審查和合同監管,例如為低價中標而在執行合同中“不作為”的企業建立黑名單,限制其在全國范圍內參與項目投標;二是要提升招標文件編制水平,招標文件越完善、漏洞越少,投標人投機報價的機會也就越少;三是要把好評標關。對于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的投標,亞行鼓勵招標人在評標階段對工程單價進行澄清,要求投標人提供單價分析和針對低價的合理解釋,使業主滿意并接受。如果業主認為存在風險,可提高履約保證金以保護業主利益;四是要加強事后合同管理。亞行也有不少低價合同管理的成功案例,正是由于業主優秀的管理水平,使得項目最初的幾個低價合同保質按期交工,而且合同變更后的總金額并沒有出現明顯增加。
為進一步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做好招標投標工作,與會嘉賓還從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履約執行和失信懲戒等方面提出了意見建議,呼吁進一步完善招標采購事中事后監督、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改善產業結構、提升采購理念,同時加強招標采購從業人員職業制度建設,共同努力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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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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