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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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頒布
本報訊 近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頒布,新法對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做了重要的補充和修改。
針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原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的較為簡略,其中僅要求,“政府采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其中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據了解,2003年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法律明確了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政府扶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的職責,提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舉措。實施10余年來,中小企業政策和融資環境得到顯著改善、財稅和創業創新扶持力度不斷增強、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工作實踐中發現,原法的部分條款規定比較原則,有些方面缺乏剛性約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夠。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列入一類立法項目,確定在本屆人大任期內提請審議。歷時近四年的促進法修訂工作圓滿完成,并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這標志著為新時期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在法律框架上將現行法律由7章擴展為10章,由45條增加為61條,在內容上主要呈現以下五大亮點,一是進一步明確法律貫徹落實責任主體,二是進一步規范財稅支持相關政策,三是進一步完善融資促進相關措施,四是增加權益保護專章,五是增加監督檢查專章。此外,新促進法在創業創新、服務措施、政府采購等方面在原法基礎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補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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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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