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物有所值評價應關注三大問題
PPP物有所值評價應關注三大問題
■ 趙曄
目前,PPP模式作為化解政府債務的“利器”被中央及地方政府廣泛推崇。而物有所值評價,是判斷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傳統政府采購模式、實施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項目的一種評估方法。判斷物有所值評價制度優劣與否,應明確引入PPP模式的預期目標與價值取向,以及達到這種預期目標的途徑與程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從國際經驗看,之所以引入PPP模式,主要是與傳統政府投資和采購模式相比,它具有獨特優勢,即可降低成本,分擔風險,提高效率,實現政府、私人資本與社會的多贏。但是,實際運行過程中,需要謹慎處理可能存在的問題。
首先,物有所值評價應權衡好政府部門與私人資本的權益關系。PPP模式是政府公共部門與私人資本的合作,這種合作應當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私法意義上的合作關系,即政府與私人資本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處于對等地位。但是,這種合作關系又與一般意義上的私法平等主體間的關系不完全一致。如何在物有所值評價中權衡好政府部門與私人資本的合理權益、維護好基本的公平正義,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其次,物有所值評價應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物有所值評價制度安排也應充分考慮其可操作性。這就需要設計并權衡好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之間的關系。定性分析具有模糊性,難以衡量具體的結果。定量分析則是可量化的結論,是定性分析的具體化,操作起來比較容易。不過,定量分析中,量化指標的制定要求比較嚴格。如果量化標準過高,可能阻礙PPP模式的可持續發展;如果量化標準過低,則可能無法發揮作用。因此,應做好充分的調研,傾聽來自各方的意見建議,審慎地設計出切實可行的系列量化指標。
最后,物有所值評價應有明確的申訴程序。“無救濟無權利。”物有所值評價過程中會涉及私人資本所有人、公共部門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權益。如果有利益相關人對評價結論不滿意,應賦予其申訴的渠道,就申訴人資格、申訴程序的啟動、具體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這樣既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又可有效避免物有所值評價中的錯誤,增強物有所值評價體系的權威。
(作者單位:遼寧省委黨校經濟學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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