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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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日發布
著重圍繞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等條款予以調整,將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帶來實質性變化
本報訊 實習記者高榮月報道 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發布了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新《示范文本》”),以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2013年4月,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起執行。此次發布的新《示范文本》重點圍繞住建部、財政部于2016年修訂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以下簡稱295號文)進行了調整,基本上保留了2013年《示范文本》的條款,并對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等條款作出增補和變更。
新《示范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包活動,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其中,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是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專用合同條款則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對比2013年版,新《示范文本》具體作出了哪些調整呢?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三部分。
首先,對預留質量保證金條款進行了增補和變更。強調在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和竣工時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且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發包人累計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由5%減至為3%。新《示范文本》還對保證金退還情況作出調整。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后,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發包人接到申請后,在14天內進行核實,在核實后的14天內進行返還,在退還質量保證金的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其次,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有所更改。缺陷責任期由自實際竣工之日起算變為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新《示范文本》還規定,缺陷延長期(含延長部分)不得超過24個月,這與295號文規定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相吻合。
最后,在缺陷責任期內新增維修追責內容。新《示范文本》明確,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也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專家指出,此次修訂重點為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圍繞質量保證金和缺陷責任期條款進行了調整。盡管新《示范文本》小范圍的修補對整個建設工程市場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但這些細節的修訂,勢必會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帶來實質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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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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