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新舉措推動政采工作再創新業績
財政部國庫司主要負責人、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婁洪在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上對下一步開展政府采購工作進行部署
九大新舉措推動政采工作再創新業績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 袁瑞娟報道 以修訂完善政府采購規章制度、著力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切實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強化預算部門的政府采購主體職責、改進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管理、加快實施“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加強投訴處理專業化機制建設、加快推進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等九個方面為基本取向,不斷探索新形勢下的政府采購改革路徑,推動政府采購工作再創新業績。在財政部日前召開的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上,財政部國庫司主要負責人、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婁洪提出了下一步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新舉措。
在回顧總結近兩年我國政府采購工作總體情況時,婁洪介紹,兩年以來,各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在規范采購行為、提高資金績效、維護市場秩序、推動開放談判等方面扎實工作,重點針對加快完善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著力健全政策功能體系,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重點強化采購執行機制,不斷加強采購績效評價,助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全面加強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積極推進市場開放談判,推進了一大批改革舉措,取得了顯著成效。這體現在,采購規模不斷提高,2015年、2016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連續突破2萬億元和3萬億元,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分別為12%和16.4%,占GDP的比重分別為3.1%和4.2%;法規體系不斷完善,招標投標、內控管理、信息公開、需求和履約驗收、專家管理等一大批規章制度相繼實施,立柱架梁基本完成;政策功能不斷顯現,強制和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進一步完善,政策支持范圍向促進殘疾人就業等領域拓展;改革創新不斷推進,常態監管、協同監管、動態監管緊密聯系,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相互貫通,強基固本取得新的成效;救濟機制不斷健全,投訴舉報案件大量增長的同時,投訴處理工作質量不斷提升并被寄予更高的期望,政府采購公正性、嚴肅性有效顯現;開放談判不斷深入,多邊、雙邊市場開放穩步推進,政府采購領域的國際參與度和影響力不斷提升。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婁洪也指出,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實踐與改革的預期目標、采購單位及社會公眾的期望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政府采購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各地各部門要“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不斷探索新形勢下的政府采購改革路徑。為此,下一步需要重點推進九個方面具體工作:
一是修訂完善政府采購規章制度。繼續對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進行填平補齊,配合做好供應商質疑投訴管理辦法、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修訂。抓緊研究出臺代理機構、聯合懲戒等政策文件,解決當前亟需。同時,要根據本次會議精神,對政府采購領域落實十九大戰略部署相關工作任務進行研究,對現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進行梳理,為深化政府采購改革進行探索和鋪墊。
二是著力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研究制定符合國際規則的支持創新的采購政策,逐步健全統一的綠色產品政府采購制度,完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政府采購支持軍民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同時,要不斷豐富政策落實手段,將采購政策支持措施的著力點從評審環節向采購需求確定、采購方式選擇等前端延伸,加強政策實施情況的評估,提高政策執行效果。
三是切實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要制訂發布相關指導文件,進一步增強政府采購“放管服”措施的有效性、針對性和便利性,以問題和需求為導向,結合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強化預算部門內部控制,推動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公開,創新監管方式、提高效率、優化服務,降低政府采購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政府采購市場活力。
四是強化預算部門的政府采購主體職責。要從機制上系統性加強預算部門主體地位,建立預算部門為主體,集中采購機構、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提供服務和技術支撐,財政部門制定制度和監管的政府采購執行機制。切實強化預算部門在需求管理、落實政策、履約驗收和信息公開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同時,要確立預算部門依法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采購決策機制,擴大預算部門在選擇采購方式、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等方面的自主權。統籌考慮采購規模、采購項目特點和采購代理機構發展現狀等因素,適當提高過低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正確處理集中與分散的關系,清理規范集中采購目錄范圍;改變簡單以金額標準確定采購方式的做法,鼓勵預算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特點選擇采購方式,逐步從強調公開招標向強調競爭性方式轉變。
五是改進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管理。要通過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和操作規則,明確代理機構基本執業要求,強化代理機構的需求代理、合同擬訂等專業能力,推動代理機構走專業化的發展路徑。通過適當放寬專家選擇來源,發揮專家在需求制定過程中的專業咨詢作用,規范專家在采購評審中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實施信用評價管理,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強化政府采購相關主體的信用意識和誠信行為,構建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六是加快實施“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要制訂發布《“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方案》,研究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化工作的頂層設計和具體措施,促進政府采購與互聯網深度融合;大力發展電子化采購,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透明度;加快“全國一張網”的政府采購電子賣場建設,簡化小額零星采購和通用類貨物及服務的采購程序;推進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探索推行遠程在線評審、采購全流程無紙化;加快制定統一數據標準,推進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與第三方交易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解決各地區電子化過程中的“信息孤島”“條塊分割”“協同不足”、小額零星采購不規范等問題。
七是創新監督管理方式。針對面廣、量大、高度復雜的采購活動,各級財政部門必須要轉變認識,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從具體事務向完善制度、落實政策轉變。要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完善對代理機構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依托信息化和大數據分析,加強對采購活動的動態監管,重點加強對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項目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預警跟蹤。起草《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聯合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形成“尺度統一、行為聯動、步調一致”的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和“一處受罰、處處受限”的社會氛圍。運用第三方評估對政府采購透明度、規范性及采購結果等開展綜合評價,通過社會監督推動采購制度完善和活動規范。
八是加強投訴處理專業化機制建設。要完善投訴處理工作機制、應訴機制和內控管理,進一步加強人員力量配備,防范自身法律風險、內控風險的同時,更好地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九是加快推進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為落實黨的十九大戰略部署,要繼續積極推進我國加入GPA談判工作,爭取早日加入,為我國開辟新的對外貿易增長點,也為今后在更廣泛領域開展合作奠定基礎。在自貿區等多雙邊機制下,繼續開展政府采購議題談判,并緊密圍繞我國“走出去”國家戰略和“一帶一路”建設,努力探索政府采購市場對外開放的新途徑,不斷拓展政府采購對外合作的新空間,為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提供新動力。要積極參與國際或區域經貿組織的政府采購規則制定,為全球經濟體系改革和建設不斷貢獻中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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