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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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落地”
本報訊 記者楊文君報道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代理機構專家庫的要求和招標代理資質,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改革。
據了解,此次修訂刪除了招標投標法中的兩項內容。一方面,刪去了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即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的條件。另一方面,還刪去了第十四條第一款,即“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另外,修訂后的招標投標法還做了一項修改,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據業內人士透露,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至今已有約18個年頭。此次修訂后,招標代理資格的全面取消,意味著招標代理行業進入無企業資質要求,無人員資質要求的“雙無”時代。招標代理市場競爭將更一步激烈,招標代理機構也將努力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務層次。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消息,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的說明。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此次草案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準入門檻等行政許可。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考慮到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代理業務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進行監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
據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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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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