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到手政務信息系統采購有了規范
【政策快評】
“辦法”到手政務信息系統采購有了規范
■ 張澤明
日前,財政部印發了《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作出規范。《辦法》既是財政部門對政務信息系統采購監管最新理念的呈現,也為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提供了基本遵循,值得廣大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尤其是采購人、代理機構多加關注。
事前、事中、事后三管齊下,對信息系統超低價中標亂象作出回應
2017年,IT市場競爭的白熱化,催生了一批政務信息系統項目1元錢中標甚至0元中標,引起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人們在探討這類超低價中標現象時,除了從現行法律制度角度分析其利弊外,總免不了產生“便宜沒好貨”的憂慮。
隨著“互聯網+政務服務”的不斷推進,加之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物聯網等建設的疊加效應,政府部門對信息系統的采購需求仍將繼續增長。實踐中,超低價中標現象若仍頻頻出現,采購人、社會公眾利益是否能夠在現行評審制度中得到有效維護?《辦法》從采購文件制作、采購評審、項目驗收等事前、事中、事后環節三管齊下,對超低價中標展現了謹慎認定的態度。
根據《辦法》第九條,在使用綜合評分法招標采購政務信息系統時,采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為30%;采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為10%。嚴格限定價格分,這在以往并不多見。IT供應商應關注這一“信號”,再不計成本地以超低價爭奪政府采購市場份額,確實變難了。
《辦法》第九條對采購事前環節作出規范,第十一條則關注事中環節,吸收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六十條的部分規定,明確“政務信息系統采購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認為供應商報價明顯低于其他合格供應商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審現場合理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或競爭性磋商小組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或者無效響應處理。”
按照這一思路,評審專家要在評審現場對超低報價進行合理性審查,采購人、代理機構也應在制作政務信息系統的采購文件時,將此條款寫入實質性響應條件中,避免可能出現的超低價中標爭議。
《辦法》第十二條則從履約驗收這一事后環節進行規范,要求采購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驗收,并根據項目特點制定完整的項目驗收方案,必要時可以邀請行業專家、第三方機構或相關主管部門參與驗收。關于驗收方案,其還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實質也是對供應商超低報價的回應。
強調數據共享,打破“信息孤島”
強調數據共享是《辦法》的重要理念。
《辦法》第六條要求,采購需求應當落實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務信息共享標準體系,確保相關系統能夠按照規定接入國家共享數據交換平臺。提出采購需求應當體現公共數據開放有關要求。第七條提出,不含國家秘密、面向社會主體提供服務的政務信息系統,原則上應當采用云計算模式進行建設。這些不僅出于推動政務服務平臺集約化建設管理的考慮,也是對數據能夠充分流動提出的技術要求,畢竟共用了云端,數據互聯互通的難度要小很多。
抓主要矛盾,政策指向明確
《辦法》第二條明確,政務信息系統是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而對政務部門則進一步界定為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級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換言之,各類事業單位、群團組織與民主黨派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相關信息系統的,暫時不受其約束。如此規定,抓住了政務信息系統采購部門這個絕大多數,有利于增強《辦法》的約束普適性。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年度預算能夠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與政務信息系統運行維護供應商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曾提出,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辦法》對政務信息系統維保項目續簽問題的重申,明確了服務項目的政策適用,便于基層把握。
細化需求管理,體現導向性與規范性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對采購需求進行了細化規定,要求包括項目名稱、采購人、預算金額、經費渠道、運行維護要求、數據共享要求、安全審查和保密要求、等級保護要求、分級保護要求、需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和履約驗收方案等內容。第五條提出采購需求要滿足國家、行業標準,鼓勵采用市場標準,可以邀請行業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需求制定工作,并著重指出,采購人和實際使用者或受益者分離的項目,在制定需求時,應當征求實際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見。這些都是非常具體且導向性明確的條款。
其第七條第二款提出,采購需求應當包括相關設備、系統和服務支持互聯網協議第六版(IPv6)的技術要求,這與工信部、發改委等推廣IPv6形成政策呼應。
部分條款為代理機構專業化指明方向
《辦法》有三處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第五條第二款明確,專業性強、技術要求較高的政務信息系統,可以邀請行業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需求制定工作。第十二條明確,必要時可以邀請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第十三條明確,采購人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制定針對政務信息系統的質量保障方案,質量保障相關情況應當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此外,《辦法》第十五條還指出,政務信息系統的項目驗收結果應作為選擇本項目后續運行維護供應商的重要參考。
以上條款從需求制定、履約驗收、質量保障等方面對專業化力量的介入指明了方向。從信息系統采購實踐看,經常代理此類項目的代理機構,如果注重數據、信息的搜集梳理和沉淀,加上一段時間的項目經驗積累與人才儲備,在前述環節提升專業度比較容易。代理機構還可從需求制定、履約驗收、質量保障方面入手,走出自己獨特的專業化之路。
(作者單位:大連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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