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能源汽車補貼按中央標準的40%執行
成都:新能源汽車補貼按中央標準的40%執行
本報訊 近日,成都市發布《關于申報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配套財政補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在成都銷售,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間在成都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已完成中央財政補貼清算的新能源汽車(二手車和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車輛除外)可申領補貼。
根據《通知》,可以申報補貼的對象包括,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非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成都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經銷商。《通知》指出,上述企業在補貼申請成功后,會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市級財政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40%給予配套補貼。
《通知》還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汽車經銷商須在2018年1月19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其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區(市)縣于2018年1月26日前將轉報材料報送至成都市經信委。逾期未申報和轉報,均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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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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