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解決“立案難” 又要防止濫訴
既要解決“立案難” 又要防止濫訴
中工網北京2月7日電 (記者盧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邊界,明確5種行為被列為不可訴的行為。最高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表示,這既是要解決“立案難”痼疾,又要防止濫訴現象。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出現了對于可訴行政行為把握不準、錯誤理解立案登記和訴權濫用的現象。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投訴類行政案件等滋擾性案件數量激增,一些與自身合法權益沒有關系或者與被投訴事項沒有關聯的“職業打假人”“投訴專業戶”,利用立案登記制度降低門檻之機,反復向行政機關進行投訴。被投訴機關無論作出還是不作出處理決定,“職業打假人”等都會基于施加壓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訴訟。這些人為制造的訴訟,既干擾了行政機關的正常管理,也浪費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使得其他公民正當的投訴權利受到影響。
對此,《行訴解釋》增加規定了5種不可訴行為: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過程性行為;協助執行行為;內部層級監督行為以及信訪辦理行為。并且,規定強調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標準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對原告主體資格做出了限制。
江必新介紹,一方面,行政訴訟要堅決解決“立案難”的問題。推行立案登記制以后行政訴訟告狀難的問題“基本解決”,但不是“完全解決”,所以法院在解決濫訴和告狀難的問題的指導思想上,仍然是把解決“告狀難”放在重要的位置和首要位置。之所以明確規定受案的條件,是因為條件越明確,立案的人員操控的空間就越少,干預的可能性也就越少。
江必新表示,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濫訴行為。他以信息公開領域出現的濫訴現象舉例稱,“信息公開領域就是因為過去沒有限制與他個人利益有關的信息,過去有一個人提了甚至上千件信息公開的案子,變著花樣提,事實上跟他自己的生產生活沒有太大關系,卻給行政機關帶來很多的負擔,也給法院增添了不少案件,浪費了司法資源。”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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