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企承擔電池回收主體責任
七部委發文規范新能源車電池回收利用
車企承擔電池回收主體責任
本報訊 記者孫冉冉報道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能源局7個部門聯合發布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行業高速發展,2017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均接近80萬輛,分別達到79.4萬輛和77.7萬輛,同比分別增長53.8%和53.3%。與此同時,動力蓄電池產銷量也逐年攀升,電池回收利用的相關問題也凸顯出來,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辦法》的發布為新能源車動力電池的回收和利用提供了規范和參考依據。
《辦法》明確了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汽車生產企業在設計、生產及回收時分別應當承擔的責任,并明確了車企為回收動力電池的責任主體。
根據《辦法》,在電池設計過程中,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采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產品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蓄電池控制系統接口和通訊協議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對動力蓄電池固定部件進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設計。材料有害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盡可能使用可再生材料。而車企則應注意在新能源汽車設計開發時遵循易拆卸原則,以利于動力蓄電池安全、環保拆卸。
在電池生產方面,《辦法》要求電池生產企業應及時向車企等方面提供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車企也應主動公開動力蓄電池拆卸、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說明以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同時還要求電池生產企業應與車企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并應及時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編碼及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
在電池后續維修、回收服務方面,《辦法》要求車企應建立維修服務網絡和電池回收渠道、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合作企業。鼓勵車企、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方面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同時還鼓勵車企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新能源汽車所有人移交廢舊電池的積極性。
此外,《辦法》鼓勵開展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殘余物的環保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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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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