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確定代理費收取標準
如何合理確定代理費收取標準
■ 周景超
近年來,我國政府采購規模和采購范圍不斷擴大,代理機構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國家對招標代理服務費逐漸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然而,實踐中,部分代理機構以收取畸低的代理服務費來攬取政府采購業務,違背了市場競爭規則,也嚴重削弱了代理機構職業化、專業化發展的動力。某些情況下,個別代理機構還可能收取虛高的代理服務費,增加了采購成本,嚴重損害了政府采購的聲譽。
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應如何確定呢?筆者結合實際工作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在與采購人簽訂委托協議以及編制采購文件時,載明代理費收取標準及收費金額,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接受社會公眾及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監督。
其次,代理服務費包括代理機構在采購人委托范圍內收取的人工服務費、企業內部管理費及其為采購人提供委托服務期間發生的成本支出費用。代理機構可根據采購人委托的代理業務范圍、項目特點、采購方式、項目類型及代理成本的投入等因素確定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具體可按以下幾種形式收取。
一是按委托代理協議的范圍確定。一般而言,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業務主要包括常規業務委托服務、增值業務委托服務、特定委托服務。代理機構應按照委托的業務內容設定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既可以一項目一簽,也可以一段時間一簽。常規業務委托服務包括采購需求的制定、公告發布、編制并發售采購文件、組織開評標、組織簽訂采購合同等有關事項所收取的費用,這部分費用可參考代理服務行業平均價格進行確定。而采購風險評估等增值服務可能增加成本,可另行確定收取標準。
二是按項目特點進行確定。在筆者看來,通用類項目與技術復雜類項目應區別設定代理服務收取標準。因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容易引起爭議的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需求前需進行市場調研,或聘請第三方的機構和專家予以論證,對于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還需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因此,代理機構應細化組織程序,并在完善成本核算后確定代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
三是根據項目類型確定。貨物類、工程類、服務類項目應根據情況設定不同的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如,工程類項目需要勘驗現場,代理機構將組織潛在供應商進行現場踏勘并進行答疑,這就增加了安全措施費用、交通工具費用、講解人員費用等成本。而公共服務項目,由于使用主體是社會公眾,在確定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時,代理機構可能會組織聽證會、答疑會等,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項目完工后還可能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這類項目應核算綜合成本,確定代理費收取標準。
四是按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由于政府采購方式的不同,采購項目所產生的費用成本也不一樣。如,公開招標方式與詢價采購方式在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組成以及評標復雜程度、評標時間上有所不同,產生的費用成本也會存在差異。特別是各地、各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并不一致,應區別設置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而對一些小額零星采購項目,代理機構可與采購人協商確定單項目的固定收費標準。
五是關注新型采購模式下代理費的收取標準。近年來,電子化招投標、政府采購網上商城蓬勃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傳統采購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的問題,大大降低了服務成本,提高了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與傳統采購模式相比,可從低設定代理費收取標準。
六是可參照此前招標代理費收取標準。以中標、成交金額為依據,采用差額、累計、階梯式等方式確定。
最后,代理機構還應轉變觀念,拓寬業務范圍,在專業化方面下功夫,細化發展方向,挖掘專業能力,確定重點代理領域。長期看來,采購人將更為注重代理機構的專業水平、服務能力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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