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讓采購方式變更審批更高效更規范
【八方要聞】
鎮江:讓采購方式變更審批更高效更規范
本報訊 江蘇省鎮江市財政局依法履職,日前制定了《鎮江市市級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舉旨在著力加強市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規范市級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審批,優化、簡化審批程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一是強調采購人主體意識,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辦法》規定采購人應當建立和完善采購方式變更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采購、財務、和業務相關部門的(崗位)職責。業務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根據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標準,提出科學合理的采購需求。采購部門(崗位)應當組織財務、業務等相關部門(崗位),根據采購需求和相關行業、產業發展狀況,對擬申請采用采購方式的理由、必要性以及采購預算安排的合理性進行內部會商,提交完整、明確、合規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要求內部相關部門(崗位)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同時,市級主管預算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所屬采購人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工作的指導和管理,采購人出具的變更采購方式申請需經主管預算部門同意認可。
二是規范申報審批程序,統一文本格式。《辦法》對采購人直接申請采用非標方式、公開招標失敗申請非招方式,包括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等情形分別規定了申報審批流程,特別是采購人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對組織專業人員論證、具體論證意見的出具、材料公示、公示異議處理分別作了規范。《辦法》還對變更申請表、專家論證文書、公示文書等文本統一了文本內容格式。這些舉措有效提升了變更程序的合規性。
三是實行限時辦結,提高申報審批效率。《辦法》明確采購人申請理由、申請資料符合規定的,市財政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同時對通知采購人修改補充材料,退回重新申報辦理等時間節點作了明確規定。
四是落實“放管服”,依法還權于采購人。《辦法》明確了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達到招標規模標準依法可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由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及財政部有關制度規定自主選擇相應采購方式。直接選擇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實行單位內部會商制度,不再要求論證、公示,不再審批,采購人自己負責,自主決定,自行組織實施。 (沈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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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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