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因地制宜完善代理機構管理
新疆因地制宜完善代理機構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出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對代理機構名錄登記管理、從業管理、監督檢查等作出細化規定
本報訊 記者楊文君報道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日前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工作的實際情況,對代理機構信息登記、崗位制度、相關義務及不正當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內容,《暫行辦法》對代理機構信息登記完整、不完整和“空白”等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針對代理機構名錄登記管理,其中提出,自治區財政部門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新疆分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審核通過,準予代理機構在新疆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未進行名錄登記的,不得在新疆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另外,工商注冊地在新疆范圍內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新疆分網填報相關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外地代理機構在新疆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業務的,從業地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代理機構的申請開通相關權限,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關于從業管理,除了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代理費用的交付和采購文件的保存等規定,《暫行辦法》還指出,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崗位間制衡機制,實行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核、采購文件編制與復核等崗位的分離設置;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每季度向財政部門真實、準確上報代理采購項目組織情況,如實反映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處理質疑和詢問,積極配合財政部門開展投訴、舉報案件處理工作,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暫行辦法》還對代理機構的行為劃出了“紅線”,其中提出,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此外,依據財政部的規定,《暫行辦法》指定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結果公布的平臺。其中明確,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在“新疆政府采購網”發布并向社會公開,涉及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新疆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等媒體一并公布。
據悉,《暫行辦法》自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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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EH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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