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
【業內動態】
江蘇出臺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
本報訊 近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公安廳出臺《江蘇省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據細則,具備依法實施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情形的,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及時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并函告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稱重和卸載單》或者載有貨物裝載、配載單位信息的詢問筆錄。
今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責令駕駛人停止營業性運輸、責令企業停業整頓、吊銷證件以及2萬元以上罰款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保障當事人聽證權利的行使;作出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或者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情節輕重確定相應的期限,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停業整頓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一超四罰”是指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在執法中發現超限超載車輛,除依法責令卸載并處罰外,應將有關信息抄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實施處罰,并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對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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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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