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修訂市級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東臺修訂市級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本報訊 為避免因公開招標限額標準金額過低而導致流標增加的現象,日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政府對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作出修訂和明確,結合實際提高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利于節約公共資源,更好地發揮采購人的主體作用。
此次修訂調整與以往相比有以下特點:一是對采購方式變更提出了明確要求。二是財政部門作為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明確各鎮區可參照此目錄審批本地區采購事項,審查資金來源,確定采購方式,監督采購執行。三是明確了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的具體要求。四是明確了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的必須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事項。
據了解,東臺市對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作出修訂的內容具體包括:
首先,修訂公開招標及集中采購限額標準。規定對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及30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必須公開招標。將貨物與服務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由原先的8萬元提高到20萬元,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達到20萬元必須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購。
其次,結合江蘇省政府對東臺市行使政府采購方式變更職權的授權,對采購方式變更提出明確要求。凡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必須依法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財政局批準。開標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改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人首先應認真核對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確保符合“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要求,然后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提出變更為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申請。
最后,明確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的具體要求。規定集中采購項目要按照要求在指定媒體上依法公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實現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公開,并規定部門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需要具備的條件。
(吳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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