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為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劃定”職責
新疆為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劃定”職責
本報訊 記者楊文君 通訊員李正勇報道 近日,新疆財政廳印發《2018年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方案》,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對此次檢查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
《方案》指出,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本級政府采購預算項目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制定本級檢查工作方案。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要求,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檢查人員應當由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業務人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抽取采購人代表、集中采購機構代表、社會代理機構代表等人員作為檢查組成員。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全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匯總全區監督檢查信息和監督檢查報告;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要統籌本地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縣(市)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制定詳細的檢查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匯總分析本地區監督檢查情況,每月月底前上報當月監督檢查工作開展進度。
關于監督檢查的范圍,新疆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方案》根據財政部通知,結合新疆檢查實際情況對這方面進行了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從中國政府采購網新疆分網上完成網上登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范圍內,隨機選擇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本地注冊及外地注冊本地執業的代理機構)作為檢查對象,原則上2017年已經檢查過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列入本次檢查范圍。本次檢查針對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每家代理機構抽取的項目不少于5個。對于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應隨機抽取部分項目進行檢查。自治區財政部門將抽取在烏魯木齊市注冊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對各地(州市)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自行確定檢查數量,但抽取比率不少于在本地區從事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查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10家,代理本轄區政府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足10家的,應全部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方案》,監督檢查的內容涵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編制、進口核準、方式變更、信息公告、評審過程、中標成交、保證金、合同管理、質疑答復等10個環節。檢查依據包括《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40余部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辦法。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對于監督檢查的時間安排,本次檢查從2018年7月開始,11月底結束,共分自行檢查、書面審查、現場檢查、處理處罰和匯總報告五個階段,目前,新疆正在確定檢查范圍,屬于自查階段。
該負責人還告訴記者,依據《方案》,新疆財政廳計劃于7月底前組織開展全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培訓,培訓范圍涵蓋各地(州市)、縣(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檢查人員,培訓內容包括本次檢查的重點內容、檢查依據的適用、檢查方式、工作要求、行政處罰的程序及注意事項等。
此外,《方案》還對檔案管理作出了要求。在檢查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檢查指標體系》《檢查工作底稿》有關行政處罰的相關資料及證據依據全部歸檔保存,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檔案,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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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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