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購產品和創意 激勵科技自主創新
【中美貿易戰下注重發揮政府采購功能(3)】
直購產品和創意 激勵科技自主創新
■ 王叢虎 衛小淇
科技興國,只有具有持續的科技創新能力方能增強民族自信,才能使得國富民強。科技創新能力已成為一個國家競爭力的重要表現,愈來愈多的國家已經將科技創新納入國家的發展戰略。歷史經驗表明,僅僅模仿或引進他國先進技術,只能淪為低附加值產品加工國,要想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穩操勝券,中國必須注重科技的原創性,擁有原創科技才能在長遠發展中利于不敗之地。本次中美貿易戰下的“中興事件”再一次證明了這一結論。由于科技創新的效應周期較長,各個主體在創新之路上,會遇到太多不確定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制約科技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因此政府就要在其中充當促進科技創新的主導者和推動力。為此,政府購買科技創新產品、科技創新設計、乃至創新理念是促進科技創新的最大動力和穩定的需求。
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就是運用優先采購政策,推動新興高科技產業逐步發展的。美國的計算機、半導體工業以及航空工業的建立和成長都與政府采購政策的扶持不無關系。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集成電路產品剛剛問世時,全部由聯邦政府購買,而1962年對其購買數量達到94%,即使是到了1968年,對其購買數量仍達到37%。除此之外,美國的優先采購政策也促成了一批高新技術產業群的形成,如美國西海岸硅谷地區以及東部128公路沿線高新技術產業群,它們的快速發展與政府采購政策存在密切的聯系。同時該政策也促進了諸如IBM公司、德克薩斯儀器公司、惠普公司等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韓國則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科技部門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可以規定各級政府部門、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出資扶持的機構和其他公共組織等采購產品時以高新技術產品為先。歐盟國家同樣注重政府采購在鼓勵科技創新中的作用,如法國規定在鐵路、航空、通信等領域進行采購應以本國產品和服務為先,意大利規定超過20萬美元的政府采購項目應該以歐盟成員國的產品為先,德國和挪威則要求高于20萬歐元采購金額的貨物和服務以及高于500萬歐元采購金額的工程項目,都必須在歐盟范圍內。
中國法律對于政府采購推動科技創新方面的要求明顯不夠,雖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規定,但內容模糊,操作性不強。在實踐中,通過政府采購促進科技創新的通道和氛圍難以成形,更不要談實施效果。這也導致了政府采購實行以來,這項政策的實施幾乎處于停滯狀態。這與我國不斷增長的集中采購資金額和日益迫切的科技創新愿望并不相稱,甚至形成了緊張關系,同時也是對財政資金的浪費。
為此,高度重視政府采購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發揮,尤其是采購直購中國自己的創新技術、產品,乃至技術創意等,既是激發中國科學技術創新的重要驅動力,也是應對中美貿易戰中美方在關鍵技術、高新科技產品上企圖制約中國發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 公共資源交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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