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從三個方面加強代理機構管理
洛陽從三個方面加強代理機構管理
本報訊 今年以來,河南省洛陽市財政局嚴格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全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促進洛陽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
一是建立健全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系統。規定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是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每年開展2次招投標代理機構專項檢查,每月隨機開展1次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并公開通報。此外,根據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三是強化招標人和集中采購機構責任。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招標人在簽訂委托代理機構前,要核實代理機構有關信息。代理機構在集中代理機構(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所開展業務的,集中代理機構要核實代理機構專職人員身份信息。
下一步,洛陽市財政局將不斷總結綜合信用評價系統使用情況,并改進提升信用評價系統,開展全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總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查找不足,制定改進措施。加快代理機構監督管理進入常態化、機制化。
(王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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