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政策
內蒙古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政策
本報訊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近日印發通知,針對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政策作出補充規定。
為落實采購自主權,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明確,自治區各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可自行選擇評審專家;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不受《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發布2018-2019年自治區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有關政策的通知》中的限額標準及其它政府采購政策約束。
在簡化采購監管流程方面,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規定,自治區各高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項目,采購計劃及采購合同無需在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監管平臺進行備案或審核,其資金支付根據項目合同等資料,按照財政性資金國庫支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此外,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還要求,自治區各高校、科研院所應強化對采購活動的監督,制定完善內部管理規程,切實加強自身管理,按政策要求及時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做到全程透明、可追溯。
據了解,為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促進科技事業發展,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見》。為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做好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工作,支持自治區各高校、科研院所事業發展,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出臺了通知。
(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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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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