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GPA(14)】日本要價
中國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價(GPA/ACC/CHN/16),降低了門檻價,擴大了中央政府實體和服務項目。日本對這些改進表示贊賞,并于2011年1月14日在2010年9月16日要價(GPA/ACC/CHN/17)基礎上提出進一步要價,希望中國改進出價。日本保留繼續提出要價的權利。
日本在2010年9月要價基礎上作進一步要價,并用黑體和下劃線的方式強調。
一、 關于中央實體(附件一)
所有中央政府實體,包括不在北京的中央政府實體,均應納入開放范圍。
二、 關于次中央實體(附件二)
中國應該將以下次中央實體納入。
省(22個):安徽省、福建省、甘肅省、廣東省、貴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龍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蘇省、江西省、吉林省、遼寧省、青海省、陜西省、山東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自治區(5個):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廣西自治區
直轄市(4個):北京、重慶、上海、天津。
其他次中央實體(23個):長春、長沙、成都、大連、東莞、福州、廣州、杭州、哈爾濱、濟南、南昌、南京、寧波、青島、汕頭、沈陽、深圳、武漢、無錫、廈門、西安、珠海、淄博。
附件二的備注:
除非另有說明,本附件所列實體的所有下屬機構,包括政府采購中心,都應涵蓋。
三、關于其他實體(附件三)
中國為將國有或國家控制企業納入開放范圍作出了不懈努力。日本對此表示贊賞并期待中國新的出價。
四、關于服務(附件四)
應擴大服務(除附件五下提到的工程服務)的涵蓋范圍,包括:
CPC75郵政和電信服務
CPC84計算機和相關服務
CPC88442出版和印刷服務
五、關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聯合國主要產品分類》(CPC),將其中第51類所列工程項目全部列入開放范圍。日本注意到,CPC513(土木工程建設)、CPC5151(基建工作,包括管道鋪設)和CPC5152(水井挖掘)并沒有納入修改出價。還有其他例外的CPC項目嗎?
日本希望中國能說明上述工程例外的原因。鑒于中國解釋這些限制來源于其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下的承諾,請說明將其排除出GPA附件五的原因。同時,請解釋這些例外的工程服務目前如何進行采購。
六、關于貨物
關于附件一的備注第3條,日本希望中國不提出貨物例外項目。
七、關于門檻價
應將目前各附件門檻價降低。
八、關于總備注
日本請中國對總備注以下條款的含義、相應國內立法和法規進行解釋和說明。
(一)總備注第2條第2款: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購,本協議不適用。(修改文本第2條;1994年文本第13條)。請解釋在總備注中加入此條的原因。“其他特別限制”過于模糊和寬泛。
(二)總備注第2條第3款:中國能否舉例說明何為“受GPA約束的采購實體,代非受GPA約束的采購實體進行采購”。
(三)總備注第2條第4款:請告知各領域(飲用水、電力、能源、水利、交通運輸、通信、郵政領域)目前是如何進行采購的。
(四)總備注第2條第5款。
(五)總備注第2條第6款。
(六)總備注第2條第8款。
(七)總備注第3條。
(八)總備注第4條:刪除此條備注,因為關于“國家政策目標”的例外,與協定的文本(修改文本第3條;1994年文本第23條)有重疊,且這個概念太過模糊和寬泛,令人難以接受。
(九)總備注第5條:鑒于中國經濟高速活躍發展,不支持中國對政府采購項目的本國比例、補償交易或者技術轉移提出要求。此外,“技術轉移”應該刪除,因為GPA協議第16條(1994年文本)沒有此依據。
(十)總備注第7條:鑒于中國快速和活躍的經濟發展,采取過渡期措施對于中國而言是不合適的,也是難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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