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九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財政票據管理系統運行維護項目(2018-2019)”(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B0708-CMC18N7333)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悅眾瑞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海四路139號1幢408室
被投訴人:中國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一號
當事人:財政部(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評分細則中相關業績要求屬于以特定行業的業績作為加分項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2.評分細則中價格分比重過低。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采購人根據本項目的專業特點和實際需求設置相關業績要求并無不當,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的情形。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2,投訴人認為評分細則中價格分比重過低的問題。經審查,本項目是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服務,價格分值為10分,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第七百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醫學研究所康復醫療設備項目(第二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ZB2018/35)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美林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78、80號16層1601內1603室
被投訴人: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以下簡稱器材裝備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館路3號
當事人: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醫學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館路甲2號房門
相關供應商:北京眾開博恩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開博恩)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龍潭路3號28號樓409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器材裝備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眾開博恩中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9項技術指標要求,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9,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眾開博恩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投訴事項1-9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1-9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第七百零一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干細胞與生殖生物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流式分析儀器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HSZT2018HG/210)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鴻泰東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恩濟莊18號院1號樓3048房間
被投訴人:北京華盛中天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甲43號B座1103室
相關供應商:北京欣凱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凱隆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四街99號33幢D棟301室
當事人: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西路1號院5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本項目招標文件未明確采購的三臺設備為一個包次采購,也未載明核心產品,應理解為三個獨立包,其余各供應商均將三臺設備作為整包進行投標,評標結果與招標文件不符。2.根據市場價推算,中標供應商欣凱隆公司報價不含進口環節稅,與招標文件有關投標報價的規定不符。3.代理機構以質疑超出期限為由認定質疑無效。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投訴人對本項目應當分為三個獨立包的理解有誤,未發現評標委員會存在違法違規評審的行為。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2,經審查,欣凱隆公司投標文件顯示,其投標報價包含外貿代理服務費、稅費等所有費用,評標委員會認為其報價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3,經審查,對于投訴人認為代理機構認定其質疑無效的問題,是投訴人提起投訴的事由,而非投訴事項。投訴事項3屬于無效投訴事項。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3屬于無效投訴事項,駁回投訴。
(第七百零二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數據傳輸網建設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STC18A212)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上海斐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上海市奉賢區科工路869號第4幢第一層第98車間
被投訴人:上海中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上海市黃浦區牛山南路268號604室
當事人: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以下稱采購人)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塘路630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招標文件將國務院取消的“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壹級資質”作為招標要求。投訴事項2、3、4為:招標文件將魔力象限報告、IDC市場統計報告、VPN市場占有率等設置為產品的技術指標,只有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滿足,具有排他性。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國務院在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已經明確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項目”取消。招標文件將“投標人具備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壹級資質”作為實質性條件,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投訴事項1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2、3、4,經審查,招標文件將法規沒有明確要求的排名作為技術指標缺乏合理性,但招標文件評審標準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導致無法認定相關技術指標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訴事項2、3、4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3、4缺乏事實依據;根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具備“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壹級資質”以及評審標準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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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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