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投標那些事兒(六)
【有問有答】
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投標那些事兒(六)
■ 本報記者 昝妍
問題
在某市一單位的招標活動中,投標人的資格證明標書提供了該公司的社保證明,但同時又夾帶了子公司的社保證明。一個投標文件里出現了兩個不同名稱的公司材料,這種情形算串標嗎?該如何處理?
回答
山西國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民輝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弊庸镜牟牧虾妥鳛橥稑巳四腹镜牟牧鲜仟毩⒋嬖诘?。如果只有母公司參與投標,子公司未參與同一項目投標,即使出現子公司的社保證明,該證明也不能作為母公司的人員配置或業績證明使用。對于子公司的社保證明或其他任何材料,不予認定即可。
“就如同提交業績材料,多提供的材料不能作為無效投標處理?!苯K省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徐勇也認為,除非招標文件中有明確要求“投標人遞交的材料中不可以存在其附屬機構或子公司的材料”,否則不能認定上述情況為“串標”,該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徐勇表示,如果夾帶的是其他公司的材料,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情況可直接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相關法律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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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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