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13號Y氣象臺氣象觀測與信息一體化平臺項目投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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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13號
Y氣象臺氣象觀測與信息一體化平臺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
復核程序/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違法行為認定
案例要點
在沒有質疑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采購人不應自行啟動復核程序。如發現違法行為線索的,應報財政部門處理。
供應商應當對響應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應責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Y氣象臺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就“Y氣象臺氣象觀測與信息一體化平臺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7月2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并于8月22日組織開標、評標工作,共有7家供應商參與投標。8月30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中標公告,D公司為中標供應商。8月31日,T公司提出質疑。9月1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復質疑。
9月21日,T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采購人Y氣象臺未在法定期限內公布中標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2.Q公司、S公司、V公司、W公司報價非常接近,涉嫌惡意串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代理機構Z公司稱:1.評標委員會經綜合評審,推薦D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采購人Y氣象臺在復查確認中標結果時,發現D公司投標文件存在問題,給予D公司解釋時間,因此8月30日才在網上公示結果。2.代理機構Z公司接到D公司主動放棄中標的通知后,向采購人Y氣象臺匯報情況,采購人Y氣象臺在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Q公司滿足招標要求的情況下,確定Q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Y氣象臺稱:1.評標委員會推薦D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經與D公司溝通,發現D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與官網查詢結果不符,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要求D公司進行解釋,導致延誤確定中標供應商。采購人Y氣象臺于9月10日收到代理機構Z公司關于D公司放棄中標資格的通知,在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Q公司滿足招標要求的情況下,答復代理機構Z公司同意Q公司為中標供應商,并與Q公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現準備進行項目驗收。2.本項目招標文件提供了總預算價,共有7家供應商投標,整體競爭較激烈。
經查,D公司、Q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與出具單位的存檔證書不一致。
處理理由
關于投訴事項1,代理機構Z公司于8月22日組織開標、評標,8月30日發布中標公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關于投訴事項2,經查閱相關供應商投標文件,未發現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違法行為線索的,應報財政部門處理。本項目采購人Y氣象臺、代理機構Z公司未將第一中標候選人D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況報財政部認定中標無效,自行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Q公司為中標供應商的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項目供應商中標無效。鑒于本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本項目采購活動違法。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采購人Y氣象臺、代理機構Z公司整改。
在行政處罰階段,財政部向D公司、Q公司分別送達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Q公司申辯稱,其投標文件中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由制造商M公司提供,其未進行任何修改,對證書與出具單位的存檔證書是否一致并不知情,也無從核實。
關于Q公司的申辯理由,財政部認為:制造商M公司并不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供應商Q公司對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審慎的審查義務,將第三方提供的虛假材料予以提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D公司、Q公司分別作出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供應商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放棄中標行為的審查。
(此文為財政部授權《中國政府采購報》獨家發布,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單位不得隨意轉載或復制,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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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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