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GPA(16)】韓國要價
一、 關于中央實體(附件一)
1.增加以下中央實體:
(1)國防部
(2)所有
(i)國務院直屬機構
(ii)國務院辦事機構
(iii)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2.將附件三實體移到附件一。
3.刪除備注二“上述中央政府實體僅限于各實體機關本級及其在京所屬行政機構,但不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機構”,并增加陳述,指明中央政府實體包括上述所列實體的所有下屬機構。
4.將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降至13萬特別提款權,將工程門檻價降至500萬特別提款權,縮短門檻價降低的執行期和過渡期。
二、關于次中央實體(附件二)
1.增加以下次中央實體:
(1)22個省:安徽省、福建省、甘肅省、廣東省、貴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龍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蘇省、江西省、吉林省、遼寧省、青海省、陜西省、山東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2)5個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3)4個直轄市:北京市、重慶市、上海市、天津市。
(4)25個其他次中央實體:長春、長沙、成都、大連、東莞、福州、廣州、杭州、哈爾濱、濟南、南昌、南京、寧波、青島、汕頭、沈陽、深圳、蘇州、武漢、無錫、廈門、西安、延吉、珠海、淄博。
2.將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降至20萬特別提款權,將工程門檻價降至1500萬特別提款權,縮短門檻價降低的執行期和過渡期。
3.增加陳述,指明次中央政府實體包括上述所列實體的所有下屬機構。
4.增加以下鐵路局:
(1)北京鐵路局
(2)沈陽鐵路局
(3)哈爾濱鐵路局
(4)呼和浩特鐵路局
(5)濟南鐵路局
(6)鄭州鐵路局
(7)太原鐵路局
(8)西安鐵路局
(9)上海鐵路局
(10)武漢鐵路局
(11)南昌鐵路局
(12)廣州鐵路局
(13)柳州鐵路局
(14)蘭州鐵路局
(15)成都鐵路局
(16)昆明鐵路局
(17)烏魯木齊鐵路局
(18)青藏鐵路局
三、關于其他實體(附件三)
1.將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降至40萬特別提款權,將工程門檻價將至1500萬特別提款權,縮短門檻價降低的執行期和過渡期。
2.開放除中央和次中央政府實體的公共實體,達到與參加方可比的水平。特別是增加勘探或開采石油、天然氣、煤火其他固體燃料,生產或提供石油、天然氣、電力,以及在以上領域進行貿易、投資和運輸的公共實體。例如下列實體:
(1)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2)中國五礦集團公司
(3)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4)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5)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
(7)國家電網公司
(8)南方電網公司
(9)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10)中國華電集團公司
(11)中國大唐集團公司
(12)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13)中國電力投資公司
(14)沈陽地鐵公司
(15)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
(16)上海地鐵公司
(17)廣州地鐵公司
(18)南京地鐵公司
(19)深圳地鐵公司
(20)天津地鐵公司
(21)哈爾濱地鐵公司
(22)西安地鐵公司
(23)武漢地鐵公司
(24)杭州地鐵公司
(25)大連地鐵公司
(26)青島地鐵公司
(27)成都地鐵公司
3.增加國有企業和國家控制企業。
四、關于服務(附件四)
根據WTO《服務部門分類及對應CPC編碼》(MTN.GNS/W/120)。
表格
五、關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聯合國產品分類體系(CPC),將其中第51類所列工程項目全部列入開放范圍,包括CPC513(土木工程建設)。
六、關于貨物
增加一個單獨的貨物附件,以否定式清單方式列舉。
七、關于總備注
刪除以下備注:
(1) 總備注第2條第4款:附件一至三中實體授予與飲用水、電力、能源、水利、交通運輸、通信、郵政領域有關的合同。
(2)總備注第4條:中國政府對于有可能損害國家重要政策目標的特殊采購,保留不執行國民待遇的權利。
(3)總備注第5條:根據GPA第16條以及關于促進發展的總體政策,中國將對政府采購項目的本國比例、補償交易或者技術轉移提出要求。
(4)總備注第6條:中國不將本協議利益給予有關參加方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直至中國已經認為有關參加方向中國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提供進入其各自市場的準入機會。對于附件四所列服務或附件五所列建筑服務,僅在特定參加方對該服務提供對等準入時,才對該參加方開放。
(5)總備注第7條:中國加入GPA5年后開始履行協議。中國保留對履行相關義務采取過渡性措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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