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重大違法記錄認定?
【案例看臺】
何為重大違法記錄認定?
■ 吳小明
要點提示
1.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記錄”的罰款標準,可根據各地方、部門的聽證標準。
案情概述
某出國代理機構采購項目開標前接到舉報,反映購買標書者Z公司曾被物價部門處罰,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資格條件。接到舉報后,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立即向物價部門調查,發現Z公司兩年前曾因價格欺詐行為被物價部門罰款3萬元。經研究,決定取消Z公司的投標資格。Z公司是當地最大的一家出國代理機構,過去當地四套領導班子出國考察基本均由該公司安排。Z公司多次向監管部門反映,并不斷給領導寫信,要求財政部門答復。后又將財政部門告上法庭,主要理由:“重大違法記錄”的標準是什么?不允許其參加投標沒有法律依據。
當地財政部門領導非常著急,要求連夜趕往省財政廳,向省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請示,對“重大違法記錄”的標準做出解釋。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對此并沒有明確具體標準,解釋權在立法機關,省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也無權解釋。本案前后“折騰”了一年多,最后,還是根據該省《財政監督辦法》的相關條款打贏了這場官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重大違法記錄做了明確: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規定,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根據《條例》釋義,只有對供應商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才屬于《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重大違法記錄”。關于罰款數額,借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根據各地方、部門聽證標準。
點評分析
本案涉及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的“重大違法記錄”的理解。何為“重大”、標準是什么?當投訴涉及的內容,法律規定得不夠具體明確時,財政部門該如何行使監管權?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但是無論是法律本身還是相關法規,均沒有對“重大違法記錄”作出解釋說明。上述案例中該省的《財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明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情節嚴重”。
本案帶來的啟示是,在法律、法規不夠健全、不夠完善的情況下,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時要善于借助外力,注意保護自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本案例節選自《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實務操作與案例解析》<吳小明編著>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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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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