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16號X醫院醫療設備采購項目投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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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16號
X醫院醫療設備采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
法律適用錯誤/投訴事項審查
案例要點
醫療設備屬于貨物,采購醫療設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對于法律適用錯誤的政府采購項目,財政部門不再對相關事項逐一審查。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X醫院委托代理機構Y公司就“X醫院醫療設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5月17日,代理機構Y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后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8月31日,代理機構Y公司發布中標公示,B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9月1日,供應商A公司提出質疑。9月13日,代理機構Y公司答復質疑。9月28日,代理機構Y公司書面通知排名前三的投標供應商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同日,B公司提出質疑。10月17日,采購人X醫院答復質疑。
11月1日,B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采購人X醫院干預、影響評標工作。2.采購人X醫院無視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論,違規改變中標結果。3.A公司不具備制造商針對本項目的唯一授權,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4.A公司具有不良記錄,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X醫院稱:1.評審現場,采購人X醫院工作人員將前期調研情況向評標委員會簡單介紹。2.評標結果公示后,A公司提出質疑,代理機構Y公司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質疑事項進行復核。采購人X醫院基于原評標委員會的復核結果組織黨政聯席會,認為B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3.投訴事項3、4屬于報名時的資質問題,由代理機構Y公司負責答復。
代理機構Y公司稱:1.評標過程中,采購人X醫院工作人員確實進入評標室。2.采購人X醫院依據招標文件有關“評審委員會對投標人綜合評價,按照評標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提出前三名為中標候選人,將候選人報招標人,由招標人最終確定中標人”的規定,確定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3.A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交的授權為T公司的轉授權,并非制造商針對本項目的唯一授權。4.B公司提及的A公司曾被處罰的情況并未對外公布,代理機構Y公司在開標時無法獲知。
A公司稱:1.其完全響應招標文件關于“產品代理商應出具生產廠商針對本項目開具的唯一授權書”的要求。2.其近三年內沒有不良記錄、違法違規或失信行為。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須知”要求,“評標具體做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評審內容及評分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工程實際需求特制定本評標方法”。“(三)商務標得分”要求,“將所有有效投標報價進行算數平均值計算,以算數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時得滿分,有效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比,每高出1%扣1分,每低出1%扣0.5分,扣完為止”。
處理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的規定,本項目屬于貨物采購,其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本項目未按上述規定執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本項目法律適用錯誤,財政部不再對投訴事項逐一審查。
處理結果
鑒于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采購人廢標,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X醫院、代理機構Y公司限期改正,并給予代理機構Y公司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法定程序之外采取“定標”等程序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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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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