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3月施行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3月施行
本報訊 為了守護“碧水藍天”,天津市十七屆人大二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共8章、84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將實施更嚴格的生態環保標準和管理措施。條例規定,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天津還將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條例明確,實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制度,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鼓勵和支持企業實施綠色改造,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倡導和鼓勵公眾選擇公共交通等綠色出行方式。
為了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條例還對區域聯防聯控作出了規定:一是建立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定期協商區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項,開展聯合檢查、聯動執法;二是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重污染天氣、環境污染事故等預警和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三是建立健全跨區域、跨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共同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四是加強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組織開展區域性、流域性生態環境問題研究,推進節能減排、污染排放、產業準入和退出等方面環境標準的統一;五是鼓勵和支持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接壤的相關區域,與北京市、河北省相關地區聯合排查與處置跨區域、跨流域的重點污染企業、環境污染行為、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發環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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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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