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數量過半,應如何處理?
【有問有答】
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數量過半,應如何處理?
■ 本報記者 昝妍
問題
如果在某政府采購項目中,采購人推薦了2家供應商,專家推薦了3家供應商,但最后遞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是采購人推薦的2家和專家推薦的1家。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是認為符合3家供應商的要求,讓項目正常進行,還是認為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數量超過總數量的50%而終止項目?
回答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十二條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可知,在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競爭性磋商中,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天津森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宇認為,上述案例中,采購人推薦了2家供應商,專家推薦了3家供應商,共5家供應商滿足“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且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為40%,沒有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符合74號令第十二條的規定。
但最后遞交響應文件時,供應商只剩采購人推薦的2家和專家推薦的1家。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是認為符合3家供應商的要求讓項目繼續進行,還是認為采購人成功推薦的供應商數量超過總數量的50%而終止項目?
“只要推薦的時候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山西協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政府采購招投標顧問邊國梁表示,因為誰也無法在前期就預料到后期的情況,比如有的供應商會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保證金、在遞交響應文件的時候遲到了、有的未通過符合性審查、有的不進行最終報價……如果前期推薦供應商合法合規,后期都是以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為由而終止項目,那么許多政府采購項目無法開展,嚴重影響政府采購效率。因此,邊國梁認為,只要在推薦環節合法,后期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數量是否超過總數量的50%,無需計較。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二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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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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