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消11項政府采購審批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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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取消11項政府采購審批審核事項
本報訊 近日,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11項政府采購審批審核事項的通知》。對取消的11項政府采購審批審核事項,自2019年1月16日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深圳市財政委不再受理。
《通知》要求,采購人和招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好相應職責,認真學習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內控管理制度,確保放權事項承接到位。深圳市財政委將不定期組織對采購項目的抽查,以及對招標機構的檢查,對于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嚴肅處理。此舉旨在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大力精簡政府采購審批審核事項,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明確市政府采購中心和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為“招標機構”)的職責。
據介紹,深圳市財政委決定取消的11項政府采購審批審核事項具體包括:
第一,不再對具體項目的采購需求出具審批意見。由采購人和招標機構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市財政委不再審批具體項目的采購需求。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計劃和《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相關規定,向招標機構提出采購申報并明確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技術規范且不超過配置標準。
第二,不再對具體項目的屬性出具認定意見。由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條規定執行,市財政委不再認定具體項目的采購屬性。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三,不再對政府物業出租等非政府采購項目出具審批意見。政府物業出租項目所涉及的事項,由預算單位按照《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物業出租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資產出租、運營權招標等其他非政府采購項目所涉及的事項,由預算單位按照資產管理、運營權管理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不再對評定分離項目擬采用的評標定標方法出具審批意見。《深圳市政府采購評標定標分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效期已屆滿,新的評標定標分離管理辦法仍在修訂中,在新辦法出臺前,按照《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政府采購評定分離項目有關適用問題的意見》以及《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政府采購項目實行評定分離有關事宜的函》執行,由采購人自主確定評定分離項目的評標方法和定標方法。在新辦法出臺后,按照新辦法執行。
第五,不再制定或參與制定預選采購項目方案。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由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制定預選采購項目方案,市財政委不再制定或參與制定預選采購項目方案。
第六,不再對采購人不派代表參加項目評審出具審批意見。采購人派代表參加項目評審是履行采購人主體責任的重要依托,有利于貫徹落實采購人“權責對等”的原則,并且符合財政部關于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對于非評定分離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派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了解采購項目性質和需求的代表參加項目評審。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不得向評審委員會、談判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解釋或者說明。評定分離項目采購人不派代表參加評審。
第七,不再對質疑答復改變中標結果事宜出具審核意見。由采購人或招標機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規定執行。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招標機構依據94號令第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理后,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市財政委,市財政委不再出具審核意見。
第八,不再對質疑處理意見出具審核意見。依據94號令第五條規定,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招標機構負責質疑答復,依法自行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市財政委不再出具審核意見。
第九,不再對重新評審事宜出具審核意見。對于符合87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采購人或者招標機構組織原評委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由采購人或者招標機構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市財政委,市財政委不再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不再對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事宜出具審核意見。對于符合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采購人或者招標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市財政委,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市財政委不再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一,不再對借用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平臺招標事宜出具審核意見。對于不屬于該市政府采購中心受理范圍,但申請借用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平臺組織招標的項目,由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自行研究決定是否受理,深圳市財政委不再出具意見。
(深圳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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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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