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出臺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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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出臺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科技部日前聯合出臺《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規范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工作,減少重復浪費,促進資源共享,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辦法》明確,其中所稱“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是指利用中央財政資金購置的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的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是指有關單位申請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預算時,提請負責審核批復儀器設備購置事項預算的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組織查重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對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學科相關性、必要性、合理性等進行評議,從源頭上避免儀器設備重復購置,提高利用效率。組織查重部門是查重評議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利用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中儀器設備數據和相關信息開展,并將查重評議結果作為批準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事項的重要依據。組織查重部門要改進服務和管理,統籌做好與項目評審、預算審核等工作的銜接。
根據《辦法》,符合四項條件之一的建議購置,一是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無同類儀器設備或有同類儀器設備但其功能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二是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雖有同類設備但機時飽滿(原則上年平均機時達1200小時以上),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三是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雖有同類儀器設備,但由于實驗性質和條件所限不適合共享。四是申購儀器設備為在線儀器設備或對已有設備的配套和升級改造等。同時,具有四種情況之一的不建議購置,包括申購單位及本地區現存同類儀器設備較多且功能可以滿足當前研究需要,可以通過共享支撐當前研究(一般按照現有共享儀器設備利用機時不足1200小時來判斷)。申購儀器設備與本項目的研究方向不符。對申購儀器設備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規范名稱。申購單位缺乏合適的專職/兼職實驗管理人員、儀器設備操作人員。
《辦法》還明確,為應對應急突發事件需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可不進行查重評議。涉及國防領域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購置,不適用本辦法。購置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有關單位要合理統籌利用儀器設備資源,減少重復購買,提高資源和資金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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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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